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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土地徵收注意事項
第八章 申請收回
第 30 點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原土地所有權人依土地法第二百一十九條或本條例第九條申請收回案件,除有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九條免實地勘查外,應會同需用土地人、申請人及其他有關機關實地勘查,並作成勘查紀錄;合於規定者,應檢附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收回土地一覽表(格式如附件二十)、所有權人申請收回文件影本、勘查通知影本、勘查紀錄影本、原核准徵收函影本、公告徵收函影本、相關地號原核准徵收土地清冊影本、通知領取補償費證明文件、地籍圖(應加註圖例,標明工程範圍及申請收回徵收土地位置)、彩色現況照片(應加註圖例,標明工程範圍及申請收回徵收土地位置)及其他有關文件,報請內政部核准;不合規定者,檢附通知陳述意見函、陳述意見書、處理回復函影本及前開各項圖籍及文件,報請內政部核定後,將處理結果函復申請人。
第 31 點第三十點之勘查通知及紀錄準用第十二點、第十三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