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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土地徵收注意事項 》第五章 更正徵收 》符合條件的條文共有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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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土地徵收注意事項

內政部110年1月27日台內地字第1100260007號令修正

第五章 更正徵收

第 22 點已核准徵收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涉及徵收範圍及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之異動者,需用土地人應檢附更正徵收土地清冊 (格式如附件十六)申請更正徵收:
(一)徵收土地清冊記載標的事項誤繕。
(二)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姓名或住所誤繕。
(三)徵收土地之地籍資料錯誤已辦竣更正登記。
(四)公告徵收前因分割、合併、地籍圖重測或土地重劃等,致核准徵收土地標示與地籍資料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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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點關於土地徵收案件,於經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審議通過,然尚未核准徵收之前,或於核准徵收之後尚未公告徵收之前,或業經公告徵收於地價尚未發給完竣前,遇有地籍圖重測公告期滿並確定,如該重測結果已涉及工程用地範圍之變動,應另案辦理補辦徵收或撤銷徵收,如未涉及工程用地範圍之變動,應依以下原則處理:
(一)經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審議通過,內政部尚未核准徵收前,遇有地籍圖重測公告期滿並確定,請需用土地人依重測後地籍資料檢送釐正後徵收土地計畫書報經內政部予以核准徵收。
(二)經內政部核准徵收,而尚未公告徵收前,遇有地籍圖重測公告期滿並確定,請需用土地人先申請更正徵收並報經內政部核准後,再辦理公告徵收。
(三)公告徵收後,在地價未發給完竣前,遇有地籍圖重測公告期滿並確定,其土地面積因地籍圖重測結果而增減者,如重測面積大於徵收公告面積時,應以重測面積辦理補償,如重測面積小於徵收公告面積時,應仍按徵收公告面積補償,並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嗣後就實際補償面積大於徵收核准面積之部分,函報內政部釐正徵收案相關資料。重測面積增加部分,其地價補償並應以原公告徵收時之補償標準計算。

第 24 點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已核准徵收之土地,於公告徵收前應將核准徵收土地清冊與最新土地登記簿記載資料予以核對,其已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得於公告徵收時逕以新所有權人名義辦理公告徵收,並通知領取補償費,並應將實際情形報請內政部備查並副知需用土地人。又該筆土地嗣後如有辦理撤銷或廢止徵收或殘餘部分擬一併徵收之情形時,需用土地人應於撤銷或廢止徵收土地清冊或一併徵收土地清冊備考欄註明上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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