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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土地徵收注意事項
第七章 徵用
第 28 點需用土地人依本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徵用私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除準用貳、「一般徵收」各點規定辦理外,並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於申請徵用前,應依本條例第十條及第十一條規定,舉行公聽會及先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並應告知土地所有權人於協議使用期間得委託需用土地人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代繳地價稅之規定,及委託申請代繳所需檢附文件。但依本條例第五十八條第四項但書規定先行使用該土地或土地改良物者,得免舉行公聽會,並免與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
(二)徵用期間逾三年者,或二次以上徵用,期間合計逾三年者,應於申請徵用前,以書面將土地徵收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通知所有權人。
(三)徵用起迄期間之始期應以公告徵用之日起算,並應配合工程計畫進度及施工情形,妥予訂定徵用期間。
(四)徵用土地計畫書格式如附件十八。
(五)徵用土地改良物計畫書格式如附件十九。
第 29 點需用土地人受理土地所有權人依本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請求徵收所有權案件,應檢附徵收土地清冊、所有權人申請徵收文件影本、需用土地人書面通知影本、原核准徵用函影本、公告徵用函影本、相關地號原核准徵用土地清冊影本、地籍圖(應加註圖例,標明工程範圍及申請徵收土地位置)及彩色現況照片(應加註圖例,標明工程範圍及申請徵收土地位置)及其他有關文件,報請內政部核准;不合規定者,檢附通知陳述意見函、陳述意見書、處理回復函影本及前開各項圖籍及文件,報請內政部核定後,將處理結果函復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