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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土地徵收注意事項 》第一章 總則 》符合條件的條文共有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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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土地徵收注意事項

內政部110年1月27日台內地字第1100260007號令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 1 點徵收案件之申請程序如下:
(一)需用土地人為中央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者,逕送內政部核定。
(二)需用土地人為中央機關所屬機關者,經其上級機關核轉內政部核定。
(三)需用土地人為鄉(鎮、市)公所者,經該管縣(市)政府核轉內政部核定。
(四)需用土地人為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者,經該管直轄市政府核轉內政部核定。

第 2 點需用土地人於申請時,應副知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但依第一點第三款及第四款核轉內政部之案件,不在此限。

第 3 點需用土地人於申請前,應先至土地徵收管理系統登載相關資訊並取得案件編號,且於來文主旨敘明;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收地上權及徵用時,應檢送應附之計畫書及圖冊等有關資料一式四份,其他申請案應檢送一式二份送審。如有被徵收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列席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會議陳述意見者,應於來文一併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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