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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 101 條依本條例第三十條、第六十條、第六十條之一及第六十六條移送法院裁定及強制執行事件,以移送機關為聲請人。依本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二項移送法院裁定及強制執行事件,以出租人為聲請人。
第 102 條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