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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第四編、土地稅
第一章、通則
土地稅之課徵第 143 條土地及其改良物,除依法免稅者外,依本法之規定征稅。
第 144 條土地稅分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二種。
第 145 條土地及其改良物之價值,應分別規定。
第 146 條土地稅為地方稅。
第 147 條土地及其改良物,除依本法規定外,不得用任何名目征收或附加稅款。但因建築道路、堤防、溝渠、或其他土地改良之水陸工程,所需費用,得依法征收工程受益費。
土地法
第 143 條土地及其改良物,除依法免稅者外,依本法之規定征稅。
第 144 條土地稅分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二種。
第 145 條土地及其改良物之價值,應分別規定。
第 146 條土地稅為地方稅。
第 147 條土地及其改良物,除依本法規定外,不得用任何名目征收或附加稅款。但因建築道路、堤防、溝渠、或其他土地改良之水陸工程,所需費用,得依法征收工程受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