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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樹狀查詢

土地法 》第三編、土地使用 》第二章、使用限制 》符合條件的條文共有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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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50791號令修正公布第73條之1條文

第三編、土地使用

第二章、使用限制

城市區域公共使用土地之預為規定

第 90 條城市區域道路、溝渠及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應依都市計畫法預為規定之。

限制使用區及自由使用區之劃定

第 91 條城市區域之土地,得依都市計畫法,分別劃定為限制使用區及自由使用區。

新設都市土地之徵收重劃及放領

第 92 條新設之都市,得由政府依都市計畫法,將市區土地之全部或一部依法徵收,整理重劃,再照徵收原價分宗放領。但得加收整理土地所需之費用。
前項徵收之土地,得分期徵收,分區開放,未經開放之區域,得為保留徵收,並限制其為妨礙都市計畫之使用。

公共使用土地之保留徵收及限制建築

第 93 條依都市計畫已公布為道路或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得為保留徵收,並限制其建築,但臨時性質之建築,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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