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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樹狀查詢

土地法 》第一編、總則 》第四章、公有土地 》符合條件的條文共有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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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50791號令修正公布第73條之1條文

第一編、總則

第四章、公有土地

地方政府處分或出租公有土地之程序

第 25 條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

撥用公地之手續

第 26 條各級政府機關需用公有土地時,應商同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層請行政院核准撥用。

公有土地收益之處理

第 27 條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將該管公有土地之收益,列入各該政府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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