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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小組設置要點
廢/停停止適用/廢止日期文號:中華民國94年12月15日台內地字第09400162931號函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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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點一、為維護我國南海諸島、南海水域之權益及和平開發、管理,特於內政部設置南海小組(以下稱本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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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點本小組召集人一人由內政部部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內政部政務次長兼任;委員十一人,由左列人員兼任之:
(一)外交部次長
(二)國防部副部長
(三)經濟部次長
(四)交通部次長
(五)行政院衛生署副署長
(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副署長
(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副署長
(八)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九)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十一)高雄市市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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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點本小組之任務為南海諸島及南海水域左列有關事項之研議:
(一)有關內政事項。
(二)有關國際關係事項。
(三)有關安全維護事項。
(四)有關資源開發事項。
(五)有關交通設施事項。
(六)有關衛生事項。
(七)有關環境保護事項。
(八)有關兩岸事務事項。
(九)有關學術研究事項。
(十)其他有關事項。
前項任務視業務性質,應由相關主管機關先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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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點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內政部地政司司長兼任,綜理小組業務;幹事一人,由地政司方域科科長兼任,協助執行秘書辦理小組業務;辦事人員三人至五人,由地政司現有人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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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點本小組得視需要召集委員會議。相關主管機關辦理研究事項,所得成果應提請小組會議討論後陳報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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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點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出席會議時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