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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樹狀查詢

各機關地政業務電腦化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符合條件的條文共有 9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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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地政業務電腦化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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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4年4月24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1041302915號函停止適用
停止適用/廢止日期文號:104年4月24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1041302915號函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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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點各機關為推動地政業務電腦化,建立地政資訊系統,得設置地政業務電腦化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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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點本要點所稱各機關,指台北市政府地政處、高雄市政府地政處及各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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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點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關於各機關地政資訊系統推廣實施計畫之研議事項。
(二)關於各機關地政業務電腦化之推動事項。
(三)關於各機關地政業務電腦化執行之協調、督導事項。
(四)關於各機關及所屬各地政事務所電腦設備設置事宜之指導事項。
(五)關於各機關地政資訊作業人力轉換之輔導事項。
(六)關於各機關地政資訊作業經費籌編及執行之指導事項。
(七)關於各機關地政單位與其他單位,或各地政機關與其他機關電腦作業配合之協調、指導事項。
(八)其他有關地政業務電腦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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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點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各機關副首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各機關就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各機關地政單位主管。
(二)各機關資訊單位主管。
(三)各機關財政單位代表一人。
(四)各機關會計或主計單位代表一人。
(五)各機關人事單位代表一人。
(六)各機關研考單位代表一人。
(七)所屬各地政事務所主任。
前項委員之派兼,各機關得視組織編制情形彈性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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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點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台北市政府地政處及高雄市政府地政處由資訊單位主管兼任,各縣(市)政府由地政單位主管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小組幕僚業務;置幹事二人至三人,均由各機關就適當人員派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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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點本小組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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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點本小組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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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點本小組召開會議時,得依需要邀請專家學者或有關機關代表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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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點本小組所需經費,台北市政府地政處及高雄市政府地政處由資訊單位編列,各縣(市)政府由地政單位編列年度預算支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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