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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總歸戶土地權利人及管理人統一編號及歸戶作業原則
第 1 點為辦理地籍總歸戶及執行地籍總歸戶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特訂定本作業原則。
第 3 點各地政事務所於辦理地籍總歸戶整理登記簿時,應將前條編號查校補註;已實施地籍資料電子處理之地政事務所,其編號與前條之規定不符者,應依前條原則更正其已編之編號。
第 4 點土地管理人為政府機關時,地籍總歸戶統一編號,依其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其為自然人或法人者,依第二條規定辦理。
第 5 點各地政事務所查校自然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時,得洽請戶政事務所協助查詢。
第 6 點各地政事務所查校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扣繳單位統一編號時,得洽請財稅機關協助查詢。
第 7 點地籍總歸戶,由內政部依下列原則辦理之。
(一)權利人(管理人)姓名(名稱)及地籍總歸戶統一編號均相同者,歸為同一戶。
(二)權利人(管理人)地籍總歸戶統一編號相同但姓名(名稱)不同者,應查明更正後,再予歸戶。
(三)權利人(管理人)姓名(名稱)相同但地籍總歸戶統一編號不同者,分別歸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