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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獎勵編印優良地圖辦理要點
廢/停停止適用/廢止日期文號:中華民國93年11月9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0930068323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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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點為獎勵國內地圖出版並提昇地圖編繪製印水準訂頒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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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點獎勵對象為國人編繪、國內印製且經內政部審定,發行許可證有效期限未屆滿之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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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點優良地圖評選事務由內政部遴聘學者專家組織優良地圖評選小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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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點優良地圖評選小組召集人,由內政部地圖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兼任,設置評選員七人或九人,幹事二人。評選員由左列人員組成:
(一)內政部地圖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暨地政司方域科科長。
(二)有關之專家暨學者五人至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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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點評選員為無給職,但部外人士得支審查費(給付標準另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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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點評選小組就參選之地圖,分圖集及單幅圖二類,依左列評選方式評選優良作品:
(一)初選:採計分方式,每圖須經每位評選員評分(附表一)其平均未達八十分者,應予淘汰。
(二)複選:採投票方式選出初選合格作品之前五名參加決選。
(三)決選:採討論表決方式選出優勝一名、佳作二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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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點優良地圖獎勵如左:
(一)圖集類:優勝一名、佳作二名,各得獎狀一張。
(二)單幅類(含地球儀):優勝一名、佳作二名,各得獎狀一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