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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陸地圖審查條例 》符合條件的條文共有 10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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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陸地圖審查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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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3年5月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300088051號令廢止
停止適用/廢止日期文號:中華民國93年5月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300088051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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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凡出版之本國水陸地圖,除由內政部、國防部編製者外,非經審查認可,不得註冊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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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水陸地圖審查事務,由內政部辦理之。
前項審查事務,內政部應召集國防部、教育部、外交部、地政部專門人員會同審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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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本國水陸地圖在外國印行者,非經審查認可,不得在國內發行或經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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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審查地圖之種類如左:
一、本國疆域地圖。
二、本國水道航行圖表。
三、本國出版國際通用圖表。
四、其他有關本國地理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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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審查圖表之事項如左:
一、疆界位置。
二、地方名稱。
三、記載及量度。
四、圖式及顏色。
五、認可之負責測繪機關。
六、其他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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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業經出版之地圖水道圖,如國防部認為兵要或於兵要有關者,請內政部禁止其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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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違反本條例第一條及第三條之規定者,得科五百元以下之罰金,並得沒收其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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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禁止發行之處分者,依刑法治罪並沒收其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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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本條例施行細則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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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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