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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重劃土地分配作業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89年7月25日台(89)內中地字第8980111號函頒

第 1 點為執行農地重劃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使辦理農地重劃土地分配作業書表格式及應行注意之事項有統一之做法,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第 2 點準備工作:
(一)依據重劃區四千八百分之一(或五千分之一)比例尺複勘範圍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一千二百分之一比例尺膠片圖加以訂正後,藍曬供下列作業使用:
1.土地權利與使用現況調查圖:於重劃土地調查時,應在藍曬圖上註記下列各目:
(1)原有地號及地目(以土地登記簿記載者為準)。
(2)原為「田」、「旱」地目耕地有變更使用者,應標示出變更之範圍與使用現況。
(3)每筆土地內應載明土地所有權人姓名及使用方式,出租土地並加註承租人姓名。
(4)共有農地如係分管分耕情形及位置範圍、分耕人姓名在調查圖上加上繪註。
2.土地分配作業圖:以實測原圖連同該圖上繪製之農路及分配區坵形套繪於重劃區地籍藍曬圖上,並依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劃分若干分配區。
(二)編造土地權利使用調查表:土地權利關係及使用狀況調查應於實施分配作業前全部詳實調查完畢。
1.土地權利與使用調查表(附表一、附填表說明二)。
2.村莊內土地地籍調查表(附表三)。另附切結書範式(附表三~一、二、三)。
(三)依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公告一定期限內停止受理土地權利移轉及設定負擔登記(附表四)。
(四)土地歸戶及造冊:下列清冊應於土地權利使用調查前後分別辦理完畢。
1.重劃前原有土地清冊(附表五)。
2.土地所有權人歸戶清冊(附表六)。
3.變更使用部分測量結果清冊(附表七)。
(五)查定單位區段地價: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三十條規定重新查定重劃區內之單位區段地價。
1.繪製地價區段圖,並將各區段地價加註於地價區段圖上(比例尺四千八百分之一或五千分之一)。
2.編製重劃區分配前地價查定等級表(附表八)。
(六)計算:
1.計算重劃前下列土地面積:下列計算應於土地權利使用調查前後分別辦理完畢。
(1)重劃區內原有各類土地、權屬及戶數、筆數、面積統計表(附表九)。
(2)重劃區原供農路、水路使用土地統計表(附表十)。
(3)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每戶所有耕地面積統計表(附表十一)。
2.計算重劃後各類土地面積:
(1)農路、水路規劃設計長度及用地面積統計(附表十二)。
(2)給水路規劃設計長度及用地面積統計(附表十三)。
(3)排水路規劃設計長度及用地面積統計(附表十四)。
(4)農路規劃設計長度及用地面積統計(附表十五)。
(5)分配區區廓耕地(以一區廓為一單元)面積統計(附表十六)。
(6)重劃後分配視其受益程度減免負擔之土地清冊(附表十七)。
(7)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規定之計算方式計算重劃前後每公頃土地應負擔農路、水路用地面積及抵費地面積(附表「範例」十八)。
(七)編造土地分配卡(以土地所有權人為主)(附表十九、附填表卡說明二十)。
(八)依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面積過小耕地辦理協議合併(附表二十一)。
(九)依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規定辦理共有土地協議合併(附表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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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點實施分配:
(一)以土地所有權人歸戶清冊及土地分配卡、土地分配圖為依據,參照重劃區地籍藍曬圖、地價區段圖、土地權利及使用調查表、每公頃土地應負擔農路、水路用地及抵費地面積,及各分配區區廓規劃面積有關資料,先以重劃前每公頃耕地負擔農路、水路用地與抵費地之計算標準,計算土地所有權人參加分配耕地應負擔之農路、水路用地與抵費地之係數後,再確定其實際參加分配耕地面積。
例式:
實際分配耕地面積
=參加分配耕地面積—〔(參加分配耕地面積×重劃前每公頃應負擔農路、水路用地面積)+(參加分配耕地面積×重劃前每公頃應負擔抵費地面積)〕。
(二)依重劃後分配耕地每公頃應負擔農路、水路用地與抵費地之計算標準,計算土地所有權人實際分配耕地應負擔農路、水路用地與抵費地面積以扣除負擔後之應分配面積記載於土地分配卡上。
例式:
1.應負擔農路、水路用地面積。
=實際分配耕地面積×重劃後每公頃耕地應負擔農路、水路用地面積。
2.應負擔抵費地面積
=實際分配耕地面積×重劃後每公頃耕地應負擔抵費地面積。
3.扣除負擔後面積
  =參加分配耕地面積—(應負擔農路、水路用地面積+應負擔抵費地面積)。
4.分配地價
=查定地價(每平方公尺)×扣除負擔後面積。
5.折合應分配位置面積
=分配地價÷〔新分配位置地價(每平方公尺)〕
(三)依本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之分配原則於土地分配圖上,按擬議之分配位次,逐一作初步分配。
(四)分配後坵形之鄰邊界線應與農水路垂直為原則。
(五)一個分配區初步分配完畢後,應就分配結果予以審核其分配面積與分配區規劃面積是否相符、所有權人之土地分配位置是否符合分配原則及是否符合實際情形。
(六)重劃區土地初步分配完畢後,應由重劃區主辦人員、重劃課(股)長、地政處、局(科)長分別檢查或抽查。
(七)分配後之坵形地號,應依照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八十一條規定劃分區段,調整段界,重新編定地號,其起迄以不超過五位數為原則。

第 4 點編製下列土地分配結果圖冊:
(一)重劃前後土地分配對照清冊(附表二十三)。
(二)重劃前後他項權利及限制登記對照清冊(附表二十四)。
(三)抵費地及零星集中土地清冊(附表二十五)。
(四)重劃後土地分配圖。
(五)重劃前地籍圖。
(六)地價區段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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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點土地分配結果公告及通知:
(一)依本條例第二十五條及其施行細則規定辦理土地分配結果公告(附表二十六)。
(二)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通知所有權人、承租人、承墾人、他項權利人及限制登記名義人(附表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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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點異議處理:
重劃區土地分配異議案件之處理,除應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四十條規定辦理外,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農地重劃區土地分配公告期間,土地所有權人對於土地分配有異議,應向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提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異議後,應即予查處。
(二)異議案件經查處結果,核與土地分配規定並無不合者,應將查處結果及適用法令依據詳明復知異議申請人;其異議確有理由,應即依法核實更正,並將更正結果復知異議申請人(附表二十八)。
(三)異議案件之查處,涉及他人權利者,應通知權利關係人予以調處。但重劃區設有農地重劃協進會者,應先發交該會予以調解,同時應將調解案件之異議原因及土地分配圖說等資料提供協進會調解時參考。鄉(鎮、市、區)公所接到上開調解案件後,應在一週內通知協進會委員、異議人及權利關係人等召開協進會予以調解(附表二十九、三十、三十一),同時並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處、局(科)指派重劃課(股)長及主辦人員列席。調解結果應作成書面紀錄(附表三十二),經當場宣讀後,由當事人及調解人員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即將紀錄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同時分送各當事人。
(四)農地重劃協進會調解不成立之案件,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通知權利關係人等予以調處(附表三十三)。調處時由地政處、局(科)長主持,調處結果應作成書面紀錄(附表三十四),經當場宣讀後,由當事人及調處人員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即將紀錄分送各當事人。
(五)土地所有權人對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調處結果如有不服,應當場表示異議。經表示異議之調處案件,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詳細研析其法令依據及利弊得失(是否會影響其他所有權人權益),並擬具具體處理意見(附表三十五),擇一表示可行方案,連同調解、調處紀錄,於五日內報請上級機關裁決之。
(六)報請裁決之案件應就每一異議案分別函報,並應檢附土地重劃前後地籍圖土地對照清冊影本。
(七)處理意見所提各方案,應分別套繪重劃前後土地分配對照圖說,其內容應依下列規定事項辦理:
1.重劃前後道路、農路、水路及其流向均應著色繪明,道路、農路以茶色著色,給水以紅色著色,排水、河川以深藍色著色。
2.系爭及附近土地重劃前位置與重劃後分配結果位置均需詳細繪明,重劃前各所有權人土地分別以不同顏色之色筆淡彩之,重劃後以各該較深色著繪於地籍線,以資辨識。
3.重劃前後土地所有權人姓名、地號、地目、面積、地價區段(如係同一地價區段即免註)應詳細填註。
4.重劃前共有土地如係分耕、分管、應將分耕、分管之位置(用虛線)、姓名及面積註明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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