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Script功能為日曆,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地政司
至中間內容 至網站導覽

法規樹狀查詢

辦理農地重劃區地籍測量工作應行注意事項 》符合條件的條文共有 21 筆

沿革與前言查詢結果匯出友善列印

辦理農地重劃區地籍測量工作應行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89年1月25日台(89)內中地字第8978234號函頒

第 1 點重劃區邊界會勘釘樁及分割測量:
(一)重劃區範圍邊界勘測:
1、重劃區外圍由縣(市)政府地政科(局)長於核定重劃區範圍後,召集行政、工程及地籍測量等單位工作人員,依據核定重劃區範圍,儘量以天然界線為界,註記於地籍藍曬圖,由會勘單位人員簽章。
2、由地政事務所依據勘測藍曬圖範圍辦理鑑定邊界並埋設永久性界標。
3、一宗土地跨越在重劃區內外時,應由地政事務所逕為辦理分割登記。
(二)村莊土地範圍邊界勘定:
1、依照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為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村莊土地應劃定為一個分配區,其範圍應兼顧農業發展規劃及農村社區整體建設之需要,得不受行政區域及鄉村區界之限制。
2、村莊土地範圍邊界會勘,比照前款作業方式辦理。

第 2 點基本控制測量:
(一)已知基本控制點檢測:
1、蒐集測區附近之地形圖或基本圖及基本控制點成果表、三角網略圖與點之記。
2、在圖上將測區及附近之三角點全部標示出,並根據原三角網圖形作為檢測之計畫。
3、實地檢測其位置是否正確,檢測方法及精度標準均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規定辦理。
(二)基本控制點測設:
重劃區內外原有三角點不敷圖根測量應用時,應測設基本控制點以資控制,其選點、造標、埋石、觀測、計算等作業方式及精度標準均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規定辦理。

第 3 點圖根測量:
(一)利用基本圖或地形圖、航照圖、地籍藍曬圖等,就重劃區範圍內慎密規劃幹、支導線之方向及網形,並以重劃區邊界、村莊土地邊界、河川邊緣、公路、鐵路、灌溉幹支分線堤岸作為幹導線,選擇地質堅固地點或柏油路面於實地埋設水泥樁或鋼釘,其重要點位應於導線觀測手簿略圖欄內作點之記,永久保存。
(二)重劃區內圖根點之佈置,以作業實際需要而定,一般耕地每公頃一—一.五點,村莊土地每公頃二—三點,且應平均配置,不得偏於一隅或一邊,其作業方式及精度標準均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辦理。

第 4 點重劃區邊界樁連測:
農地重劃區範圍邊界及村莊土地外圍邊界,應根據已測定埋設之樁位與圖根點連測並計算其坐標。

第 5 點展繪三角點、圖根點及重劃區邊界樁位:
(一)戶地測量人員依據測量成果表,利用繪圖儀或坐標展點儀展點於地籍測量原圖,並檢查展點後各點間之距離、點號。
(二)重劃區邊界及村莊土地邊界樁位,應展點於測量原圖並繪連結線。
(三)測量圖自展點至地籍測量,應使用同一分配作業圖,以利控制位置。

第 6 點繪製一千分之一地籍藍曬底圖:
依據重劃區五千分之一比例尺核定範圍圖,由縣(市)政府以一千二百分之一地籍圖參照歷年異動(複丈分割、合併)等資料加以校正後,放大曬製一千分之一比例尺藍曬圖,以供現況測量之用。

第 7 點現況測量:
(一)現況測量應與農水路系統規劃配合辦理。
(二)凡屬特殊位置,諸如果園、地形高低、農路、原有道路(包括道路邊界樁)、堤防、水溝、橋樑、祠廟、墳墓、高壓電桿、抽水機、廢溝、溜池、林、雜、養、魚池、農舍(包括田寮、雞、豬舍、菇寮)等特殊建築改良物之土地,依據控制點施測,並與現況調查結果核對。
(三)村莊土地之地籍調查,除依照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辦理外,應與現況測量同時進行,可實地指界者,應同時完成調查測量。如當事人未能指界時,以現況使用界為準,經權利人認定埋設界樁,再於調查表蓋章,完成調查手續。
(四)村莊土地應於地籍調查後,立即呈判,並於呈判後彙交測量單位,據以核對測量原圖。
(五)重劃區外之地形,或其鄰邊已辦理重劃地區之農水路系統,土地界址、樁位應勘酌予以重點檢測,以求與測量原圖吻合。

第 8 點農路、水路中心樁位連測:
(一)工程單位經規劃水路系統,並繪製重劃區規劃圖,依照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完成審核程序後,應依據規劃圖測設農路、水路中心樁,並將農路、水路與其中心樁位編號,註明點位間距離,檢送該規劃藍曬圖二份,由重劃工程主辦及承辦人員填註日期并蓋章連同中心樁實地點交測量單位。
(二)農路、水路規劃結果為曲線時,應將其曲線條件註明。
(三)測量單位將工程單位送交之規劃藍曬圖及農路、水路中心樁實地點交後,依據圖根點連測其樁位并計算坐標,以確定農路、水路中心樁位圖。
(四)農路、水路中心樁,經實地連測樁位及計算坐標後,將規劃圖填註方位角及距離(距離如與規劃原圖原載相符,免再填註),連同坐標表各一份檢送工程單位供辦理工程設計時作為農水路位置之控制。

第 9 點展繪農路、水路中心樁位:
依照規劃之農路水路中心樁實地連測之樁位坐標,展點於測量原圖上,並與重劃區規劃圖精密核對檢查,如有錯誤或遺漏、疑義等,應由縣(市)政府邀集重劃有關單位檢討協調作成紀錄據實補正。

第 10 點調繪農路、水路邊界位置:
(一)依據工程單位規劃設計之農水路寬度,於測量原圖上調繪農路、水路邊界位置,并計算其每單元區廓交點之坐標數值,實地設置臨時木樁、標誌,作為以後施工時檢測依據,調繪時應注意其中心樁位置,以免調繪錯誤。
(二)調繪農水路用地寬度,並繪製一千分之一藍曬圖著色(給水紅色、道路棕色、排水藍色)後,送交工程單位校對,以符實際。各農水路系統如發現設計位置與實地情形不符時,應與工程單位連繫作紀錄,調繪於正確位置。

第 11 點原有道路除未因實施重劃予以變更而依原地籍圖保留位置者外,如經規劃變更時,應依照第八點至第十點規定辦理。

第 12 點農路、水路工程規劃設計完成後,應由縣(市)政府地政科召集調查、工程、測量等單位會商檢討,期使農路、水路工程規劃設計結果與土地使用狀況調查及邊界、現況測量、農路、水路測繪位置完全配合,並將檢討結果作成紀錄。

第 13 點依照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能劃分坵塊及施設農路、水路予以改良之土地,應辦理地籍調查、填具地籍調查表,據以測量辦理分配。

第 14 點劃分地籍區段調整段界,依照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八十一條及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辦理。

第 15 點計算重劃後每單元(區廓)可分配面積及繪製土地分配作業圖:
(一)計算重劃後每單元(區廓)可分配面積:
1、面積計算:
 農路、水路用地面積計算,應分別依農路、給水、排水、防風林等計算其面積。
2、分配土地面積計算:
(1)面積計算應先分單元(區廓)予以分別計算。
(2)不抵充農水路之未登記土地面積應詳為計算列表。
(3)特殊地形之土地應分開計算面積,會同分配人員檢討,以供分配土地時之參考。
(4)計算全區總面積及耕地與其他土地面積,以供分配人員計算負擔比率之用。
(二)繪製土地分配作業圖:
1、依據第十二點檢討農路、水路工程規劃設計結果後,應由測量人員根據重劃區邊界,村莊土地邊界測量及調繪農路、水路位置,將測量原圖予以整理著墨(原圖所測繪現況測量鉛筆線位置不得擦去),按鄉(鎮、市、區)段別,以膠片或油面透明紙(圖廓以橫八十公分,縱六十公分),予以謄繪著墨,另用鉛筆以實線謄繪現況使用界線,並套合舊地籍圖(地籍放大圖)相關位置(用鉛筆虛線謄繪),並註明各單位(區廓)長度、寬度及面積,以曬製土地分配作業圖。
2、前目曬製完成之土地分配作業圖上,應以紅粘線加繪寬度三十公尺之標準坵形,提供土地分配人員之參考。
(三)配合土地分配作業:
土地分配作業中,由於畸零或不規則坵塊分割,必須由測量員計算,以提供正確面積,以利土地分配人員辦理分配。

第 16 點土地分配結果整理地籍測量原圖(鉛筆線):
(一)長邊較短及坵形特殊之土地,應由測量員按分配土地所需要之面積逐筆分別計算,並複算,至於標準坵塊則於土地分配前,由分配人員另繪每一坵塊面積計算表及其位置略圖交由測量員劃分,並於地籍原圖上註記邊長(鉛筆線)。
(二)依照分配人員分配完成資料(分配作業圖清冊等),重新複算整理於測量原圖,使分配人員所分配土地之寬度與面積均應相符,並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辦理,使每幅原圖(圖廓內)之計算面積與每一號地或坵塊實際計算面積之總和相符。

第 17 點繪製土地分配(公告)圖:
(一)土地分配作業完成後,依據分配結果轉繪於分配作業藍曬底圖,註記地目、編列地號(著墨並將原先之鉛筆虛線擦去,再用鉛筆加註各地號面積,作為土地分配藍曬底圖)。
(二)依據前款藍曬底圖曬製土地分配藍曬圖,並加註所有權人姓名,作為土地分配公告圖。

第 18 點異動整理及核算土地分配面積:
土地分配結果公告後,農路、水路位置及土地分配經核准調整或變更者,應依據調 整或變更核算土地分配面積,並及時更正測量原圖及藍曬底圖。

第 19 點分宗測量釘樁及交接土地:
(一)依照施行細則第四十二條規定,於土地分配確定或異議處理完畢後,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分別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到場領界接耕。
(二)實地交耕時,應先補測圖根,檢測農水路位置,以求交耕時,實地與地籍圖相符。
(三)交耕時其中界址點位,隨即釘設臨時界樁,俟農路、水路施工及整地完成後,應埋設永久界標。
(四)交耕時應由土地所有權人在交耕清冊認章,交耕清冊由縣(市)政府保管。

第 20 點重劃後地籍測量:
重劃土地交耕後,應逕行辦理地籍測量檢測工作,其有不符情形時,應依施行細則第四十九條第六款規定辦理。

第 21 點重劃後其地籍測量成果,應於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完竣後,依「臺灣省各縣市辦竣地籍整理測量成果繳驗作業要點」規定,將測量成果圖冊繳交內政部土地測量局集中保管;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之測量成果仍由該府自行保管。

網站導覽 SITEMAP按下可縮合footer選單
回到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