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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重劃區農路水路管理維護要點 》符合條件的條文共有 15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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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重劃區農路水路管理維護要點

中華民國88年11月9日台(88)內中地字第8886603號函頒

第 1 點本要點依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點本要點以登記為縣有及農地重劃條例公布施行前登記為鄉(鎮、市)有之農地重劃區農路及非農田水利會管理之水路及有關水利設施為適用對象。

第 3 點農路、水路之管理維護,其工作項目區分如下:
(一)平時養護:包括鄉(鎮、市)公所定期派員檢查、養護委員巡查及發動受益農民分段負責辦理清除邊溝、涵管之淤土,修復小型坍方,剪除路肩雜草及整修路面、路肩等養護工作。
(二)平時修護:包括農路、水路因路基流失、橋樑斷裂、涵洞破裂或其他毀損之修護工作。
(三)災害搶修。

第 4 點縣政府及鄉(鎮、市)公所依本要點執行農地重劃區農路、水路管理維護,其權責劃分如下:
(一)縣政府辦理事項:
1、年度管理維護計畫之審定。
2、管理維護經費之編列。
3、對鄉(鎮、市)公所管理維護工作之督導考核。
4、農路、水路基本資料之設置及異動登記。
(二)鄉(鎮、市)公所辦理事項:
1、年度管理維護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2、管理維護經費配合款之籌措。
3、農路、水路基本資料異動登記及通報。
4、農路、水路養護委員會之輔導。
5、農路、水路管理維護之宣導。
6、其他有關農水路管理維護事項。

第 5 點鄉(鎮、市)公所應於農地重劃區協進會裁撤後,二個月內輔導各重劃區分別組成養護委員會,養護委員會除鄉(鎮、市)長及民政課長、農業(或建設)課長為當然委員外,由重劃區受益農民推舉委員六人至十六人組成之。
前項委員會以鄉(鎮、市)長為主任委員。其重劃區如跨連二個以上鄉(鎮、市)時,以重劃面積較大之鄉(鎮、市)長為主任委員。委員任期四年,並由鄉(鎮、市)公所發給聘書。

第 6 點養護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農地重劃區農路、水路管理維護之宣導、勸導及協調。
(二)農地重劃區農路、水路分段巡查及養護工作之推動。
(三)農地重劃區農路、水路修護工作之協助。
(四)養修護配合款之籌募。

第 7 點重劃區農路與非農田水利會管理之水路及有關水利設施,縣政府於工程驗收後,應將農路、水路用地資料及有關工程設施、竣工圖說及地籍資料,列冊送交指定之鄉(鎮、市)公所接管維護。

第 8 點農水路之基本資料包括如下:
(一)路籍圖。
(二)路線概況表。
前項圖、表格式由內政部另定之。

第 9 點鄉(鎮、市)公所應於每期主要作物耕作前,派員檢查重劃區農路、水路,並召開養護委員會,就檢查發現事項加以檢討,劃定責任區指定各委員發動受益農民分段負責辦理平時養護工作。

第 10 點養護委員得隨時巡查重劃區農路、水路,其發現農路及水路設施上有下列情形時,應即予以勸導或通知鄉(鎮、市)公所加予制止:
(一)農路:
1、堆放棄土、砂石、稻草、興築建築改良物等損壞農路設施或妨害農路通行之行為者。
2、種植農作物或搭蓋棚架臺等侵耕占用農路或妨害通行之行為者。
3、擅自挖掘埋設涵管、變更水路系統等損壞農路設施或妨害農路通行之行為者。
4、其他足以損壞農路設施或妨害農路通行之行為者。
(二)水路:
1、違反水利秩序及非法取水等損害水路設施之行為者。
2、擅在水路界線內興築建築改良物、採取土石、挖井、挖溝、堆積物品、棄置廢棄物、種植作物、養殖、採收水產物、飼養牲畜等損害水路設施之行為者。
3、擅在水路上興築建築改良物或在二側鏟草、砍伐竹木等損害水路設施之行為者。
4、擅自移改水路或毀壞水路及有關工程設施等損害水路設施之行為者。
5、擅自堵塞水路或利用水路淤積等損害水路設施之行為者。
6、擅自啟閉閘門或破壞水門等管制設備等損害水路設施之行為者。
7、其他足以損害水路設施之行為者。

第 11 點鄉(鎮、市)公所知有違反應行制止事項之行為者,應即予以制止,並限期責令恢復原狀,逾期不恢復者,或違反情節合於農地重劃條例第四十條或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者,應將事實、發生地點、行為人姓名報請縣政府依法核辦或逕行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第 12 點鄉(鎮、市)公所對重劃區農路、水路發現有需辦理改善工程者,應於每年六月底前擬訂下年度管理維護計畫,報請縣政府核定實施。
縣政府應依鄉(鎮、市)公所所報之年度管理維護計畫,擬定各該縣之管理維護計畫,並依農地重劃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編列年度預算。

第 13 點天然災害發生後,鄉(鎮、市)公所應即派員檢查重劃區農路、水路,並依照有關災害處理之規定辦理。

第 14 點農路、水路管理維護費用,除由縣政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外,得依下列規定籌募配合款:
(一)重劃區抵費地及零星集中土地標售節餘款及其專戶儲存之利息。
(二)向地方人士及受益農民募款。
(三)鄉(鎮、市)公所配合款。

第 15 點鄉(鎮、市)公所及農田水利會對農路、水路之管理維護應加強聯繫密切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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