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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規費收費標準
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71303541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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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本標準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三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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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申請辦理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面積在一公頃以內者,應繳納規費新臺幣三千元,超過一公頃者,每增加半公頃加收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不足半公頃者,以半公頃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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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申請辦理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面積在一公頃以內者,應繳納規費新臺幣三千元,超過一公頃者,每增加半公頃加收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不足半公頃者,以半公頃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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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因依法辦理土地徵收或撥用經核准一併辦理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者,免收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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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申請辦理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時,非依本標準繳納規費,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不得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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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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