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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選市地重劃地區評估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2年11月14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0920084783號令修正第4點

第 1 點本要點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點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勘選市地重劃區時,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評估;由中央主管機關逕為辦理或指定辦理者,應會同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評估之。

第 3 點辦理評估之地區以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已發布之地區為原則。但其主要計畫具有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內容,且能配合重劃時程擬定細部計畫者,不在此限。

第 4 點評估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都市計畫。
(二)土地所有權人意願。
(三)地區發展潛力。
(四)人口成長情形與建地需求量。
(五)地區現況。
(六)重劃後地價預期增漲幅度。
(七)財務計畫。     
(八)其他特殊事項。
前項各款之評估細目及評估條件,如附勘選市地重劃地區評估表。為配合各地區實際情形,主辦單位得酌為增減細目,必要時亦得自行訂定各評估項目之權重,以為評定辦理地區優先順序之依據。

第 5 點主辦單位評估後,應針對評估結果認屬不利於辦理市地重劃之條件者,研擬解決方案及提出綜合意見,以為決定實施與否或排定優先辦理順序之依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設有市地重劃委員會者,必要時得將評估結果送該委員會審議。

第 6 點都市計畫規劃階段擬決定是否採市地重劃開發時,得參考本要點辦理評估,並將評估結果作為審議都市計畫之參考。

  • 縣(市)區勘選市地重劃地區評估表下載縣(市)區勘選市地重劃地區評估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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