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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及非都市土地使用地類別補註作業連繫要點 》符合條件的條文共有 6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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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及非都市土地使用地類別補註作業連繫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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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年2月8日90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字第900103167號函停止適用/90年2月8日內政部台90內中地字第9080849號函停止適用
停止適用/廢止日期文號:90年2月8日內政部台90內中地字第908084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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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點已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之縣(市),為加速山坡地範圍(以下簡稱山坡地)內暫未編定用地之土地,辦理補註使用地類別,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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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點本要點所稱「查定單位」係指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規定辦理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以下簡稱查定)之主管機關;所稱「地政單位」係指 縣(市)政府地政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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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點山坡地內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或風景區之土地,於本要點實施前尚未辦竣查定者,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查定單位將查定成果交有關縣(市)政府辦理公告,並處理異議案件完竣及辦理圖冊訂正後,由各該縣(市)政府水土保持單位於一個月內將查定成果清冊一份送交地政單位,並副知臺灣省政府地政處(以下簡稱地政處)。
(二)地政單位應於收到查定成果兩個月內依「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以下簡稱作業須知)十(二)之規定,依其查定結果補註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林業用地或國土保安用地。
(三)地政單位辦理前項工作,如因筆數過多,得層報地政處酌予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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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點山坡地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縣(市)政府應訂定期限清查,並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或風景之土地,於本要點實施前已辦竣查定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地政單位應會同查定單位清查後,依作業須知九、(二)說明(7)4.之規定,依查定結果補註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林業用地或國土保安用地。
1.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時,查定單位將已查定資料送交地政單位,而地政單位未依作業須知規定辦理者。
2.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時,查定單位未將已辦竣查定之資料送交地政單位者。
3.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後,查定單位未將已辦竣查定之資料送交地政單位者。
4.一宗土地部分經依法變更使用而辦理分割,查定單位未為重新查定後將查定結果送交地政單位者。
(二)山坡地因事業主管機關報奉上級核定之計畫不需辦理查定者,應請事業主管機關將有關資料送交地政單位,並副知地政處。地政單位於收到資料後應依作業須知九(一)及(二)說明( 7)1.之規定,依核定計畫用途補註使用地類別。
(三)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或風景區內「旱」、「林」、「原」、「牧」地目以外其他地目之土地而無須辦理查定仍暫未編定用地者,地政單位應依作業須知九(二)說明( 7) 5. 之規定,依其地目類別,使用現況或各該區之主要用地補註使用地類別。但按土地使用現況補註者,以辦理土地使用編定(劃定使用區未編定用地類別)前已有之使用現況為限。
(四)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鄉村區、工業區或特定專用區內暫未編定用地之土地,地政單位應依作業須知九(二)及其說明之規定補註使用地類別。但按土地使用現況補註者,以辦理土地使用編定(劃定使用區未編定使用地類別)前已有之使用現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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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點依三、四項辦理後,縣(市)政府應繕造土地使用地補註清冊一式四份,除一份存查外,一份報省核備,一份送鄉鎮縣轄市區公所,一份發交地政事務所據以補註使用地類別於土地登記簿。補註清冊奉准核備後,縣(市)政府應將補註使用地類別結果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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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點查定單位應於年度開始兩個月內將該年度計畫辦理查定之地段、估計面積等資料副知地政單位,以為辦理補註作業預作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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