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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人民自行辦理土地重劃實施要點 》符合條件的條文共有 1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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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人民自行辦理土地重劃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65年2月1日內政部台(65)內地字第659658號函頒

第 1 點為獎勵人民自行辦理土地重劃(以下簡稱民辦重劃),以促進土地利用,便利地籍整理,特訂定本要點。

第 2 點農地或鄉村住宅用地及其有關土地,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有權人得依本要點,自行協議,申請辦理土地重劃:
(一)農地坵塊不適合於農事工作,或不利於排水灌溉者。
(二)將散碎之土地交換合併,調整為完整坵塊者。
(三)土地面積畸零狹小,不適合建築使用者。
(四)將曲折之道路、水路,截彎取直,以利公眾使用者。

第 3 點民辦重劃時,得享受左列優待:
(一)免納測量費、登記費及書狀工本費。
(二)免費發給地段圖謄本。
(三)免納契稅、贈與稅、土地增值稅。
(四)地目等則因重劃而提高者,於重劃後三年內免予提高田賦。

第 4 點民辦重劃案件,應由土地所有權人會同以書面(附格式一)向當地縣市政府申請,並檢附左列文件各二份:
(一)土地重劃協議書(附格式二)
(二)土地重劃圖說(附格式三)
(三)重劃土地分配對照清冊(附格式四)
土地所有權人得互相推舉一至五人為代表,洽辦有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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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點土地重劃協議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重劃區之座落地號及所有權人姓名。
(二)土地所有權之分配。
(三)土地分配差額之補償。
(四)原有他項權利之處理。
(五)重劃費用之負擔。
(六)在重劃案件未經核復前,或經核准在未完成重劃及土地登記前,所有權人同意對其土地權利不設定負擔或處分。
(七)其他有關事項。

第 6 點土地重劃圖說,應以不同色筆表明原有土地及擬分配各宗土地地號、位次、形狀、農水路寬及與鄰近農水路聯繫狀況。

第 7 點重劃土地分配對照清冊,應按所有權人別填寫載明原有土地及擬分配土地之地號、地目、等則、面積、所有權人姓名、住址、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他項權利及建築改良物情形暨其他有關事項。至實際分配之面積,以地政事務所實地測量計算者為準,由測量人員於清冊內註明並蓋章。

第 8 點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土地分配時,除須合於土地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至第一百三十九條,土地重劃辦法第十七條及十八條之規定外,並須合於左列之規定:
(一)重劃後農地之坵塊,不得增加。
(二)共有土地各共有人之持分面積得與其所有之他宗土地合併分配。
(三)重劃後各所有權人之分配土地面積,以維持不變為原則。但因地形或最小單位面積之限制者,不在此限。
(按:原土地重劃辦法經行政院七十一年四月七日公布廢止,有關土地所有權人面積過小之處理,農地重劃條例第二十三條已有規定)

第 9 點重劃區之土地,已設定負擔或為查封、預告等登記者,土地所有權人對其權利之處理,以轉載於重劃後分配之土地為原則。但權利關係人依土地重劃辦法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辦理者,依其約定。
(按:原土地重劃辦法經行政院七十一年四月七日公布廢止,有關土地所有權人承租及他項權利之處理,農地重劃條例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三條已有規定)

第 10 點縣市政府接到民辦重劃申請案件,應於十五日內核復之。其經核准者,并應同時檢送申請書(影印本)及附件各乙份,函知地政事務所辦理測量及登記。

第 11 點地政事務所於收到縣市政府之核准函件,應依左列程序擬定工作進度,於二個月內辦竣地籍整理。但因特殊原因,得報請縣市政府核准延長為三個月。
(一)地籍測量:
1、通知申請人備妥界標,並定期會同鄰地所有權人,到場指認重劃區外圍界址,並設立界標,測繪成圖,並計算總面積,作為核算各宗分配界址之參考。
2、重劃區總面積有增減時,以新測算者為準,總面積有減少時,於扣除原農水路面積後,按各所有人原有面積比例扣減之。但各所有人另有協議者,依其協議。總面積有增加時,增加部份悉數充作農水路用地。
3、依土地分配之位次、面積、規劃成分配圖後,定期會同申請人測定各宗土地及農水路界址,設立界標。
4、由申請人依據測定之各宗土地及農水路界址,整地施工。
5、重劃工程完成後,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之規定,照原有地籍圖比例尺實施測量,繪製地籍圖,並測算面積。將測算所得面積,填列於重劃土地分配對照清冊﹁重劃後地政事務所測量面積﹂欄內,由測量人員蓋章,並通知申請人。
6、訂正原有地籍圖並繪製地段圖。
(二)土地登記:
1、根據重劃土地分配對照清冊之記載,辦理土地登記,面積以地政事務所測算者為準。
2、通知換發土地權利書狀,土地所有權狀應附地段圖。
3、將登記結果通知稅捐稽徵機關,訂正稅籍。
4、將辦理結果函報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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