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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第七章、農路、水路管理維護 》符合條件的條文共有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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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1000725760號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100267224號令

第七章、農路、水路管理維護

(農水路之管理、維護)

第 53 條重劃區農路與非農田水利署管理之水路及有關水利設施,由縣(市)主管機關指定機關、團體管理維護者,縣(市)主管機關於工程驗收後,將農路、水路用地資料及有關工程設施、竣工圖說及地籍資料,列冊送交指定之機關、團體接管維護。
重劃區農田水利署管理之水路及水利設施,其工程由農田水利署辦理者,於工程驗收後,縣(市)主管機關應將地籍及有關資料,交由農田水利署逕為接管;其工程非由農田水利署辦理者,於工程驗收後,縣(市)主管機關應將水路及水利設施用地資料、工程設施、竣工圖說及地籍資料,列冊送交農田水利署接管,工程驗收時,農田水利署得就水路及水利設施會同驗收之。

(農路、水路維護之歲修計畫)

第 54 條重劃完成,農路、水路之管理機構,對於重劃區之農路、水路,除防氾及災害搶修即時辦理外,每年應擬具歲修計畫,報請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後編列年度預算實施之。
前項農路、水路之管理維護,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要點辦理之。

(防風林用地之權屬)

第 55 條重劃後防風林用地,應登記為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所有。其管理維護準用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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