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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重劃條例 》第三章、農路、水路用地及其費用負擔 》符合條件的條文共有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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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重劃條例

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華總一義字第10000122961號令修正第 7 條、第 31 條、第 32 條

第三章、農路、水路用地及其費用負擔

(農路、水路用地之分擔)

第 11 條重劃後農路、水路用地,應以重劃區內原為公有及農田水利會所有農路、水路土地抵充之,其有不足者,按參加重劃分配土地之面積比例分擔之。
前項應抵充農路、水路用地之土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農地重劃計畫書公告時,同時通知其管理機關或農田水利會不得出租、處分或設定負擔。

(整理費用之負擔)

第 12 條重劃區因農路、水路工程設施需要及基於灌溉、排水便利之區域性整地,應列入重劃工程辦理,但其屬個別坵塊之整理工作,應由受分配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為之;所需經費,得向政府指定之銀行申請專案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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