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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委託公營事業機構辦理市地重劃業務要點 》符合條件的條文共有 8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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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委託公營事業機構辦理市地重劃業務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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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0960727789號令廢止
停止適用/廢止日期文號: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0960727789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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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點為擴大辦理市地重劃,促進土地有效利用,加速都市建設發展,並配合解決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問題,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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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點本要點所稱公營事業機構,實施初期暫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工程事業管理處、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土地開發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土地銀行四家為原則,視實施成效再行擴及其他公營事業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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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點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本要點委託公營事業機構辦理市地重劃,應以配合執行行政院核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方案﹂所選定辦理重劃之地區為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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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點重劃地區選定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視實際需要,將左列事項直接委託公營事業機構辦理:
(一)重劃區之現況調查、測量及製圖。
(二)重劃工程之規劃、設計、施工及管理。
(三)重劃前後地價及改良物拆遷補償費用之調查、估計。
(四)土地分配設計及計算負擔。
(五)重劃週轉資金之籌措及運用。
(六)抵費地之出售處理。
(七)其他有關重劃作業。
前項委託辦理事項,如有涉及行政處分者,仍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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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點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委託公營事業機構辦理市地重劃業務時,應訂定書面委託契約,載明權利義務,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台灣省各縣市並應層報內政部備查。
前項委託契約格式及內容,由省、市地政處訂定,並報內政部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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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點辦理市地重劃所需之工程費用、重劃費用及貸款利息,應由受託之公營事業機構負責籌措墊付,並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以重劃區抵費地出售價款優先償付;如有不足,應由直轄市或縣市平均地權基金貼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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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點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委託公營事業機構辦理市地重劃業務所需之費用,應視其性質分別列入工程費用及重劃費用項下支應,但以不超過各類直接費用總額百分之十為原則;其費用計算標準,由內政部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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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點公營事業機構於重劃工程完竣後,應將各項公共設施依有關法令規定交由各該管理機關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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