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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重劃與都市計畫業務聯繫作業要點 》符合條件的條文共有 7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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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重劃與都市計畫業務聯繫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72年9月1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76696號函訂定

第 1 點為加強主管工務(建設)單位與地政單位之聯繫配合,俾加強擴大辦理市地重劃,促進都市建設發展,並配合解決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問題,特訂定本要點。

第 2 點直轄市或縣市擬辦市地重劃之地區,應由地政與工務(建設)單位配合都市發展之需要會同勘選後,擬訂中長程計畫層報內政部核定。
為配合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方案之執行,凡屬民國六十二年九月六日以前發布都市計畫之地區,應配合取得年限,優先實施。

第 3 點選定辦理市地重劃之地區,其細部計畫須配合擬定或變更時,應專案辦理,地政單位於其細部計畫尚未定案前,應先徵詢重劃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以消除阻力。
前項細部計畫之擬訂或變更工作,應由地政與工務(建設)單位共同作業,並限於四個月內完成。

第 4 點為配合市地重劃作業而擬訂或變更之都市計畫,應由縣(市)及鄉、鎮(縣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聯合會審;報省後並應於二個月內優先審定。

第 5 點為配合市地重劃所擬定或修訂之都市計畫案,核定機關原則上應予維持,不得變更。

第 6 點經選定辦理市地重劃之地區,於重劃作業進行期間,該地區之都市計畫,除為配合重劃需要及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各款情事者外,不得任意辦理變更。

第 7 點經選定辦理市地重劃之地區,工務(建設)單位於重劃範圍複勘核定後,應即辦理都市計畫中心樁之檢測及補建,並應於三個月內將成果資料實地點交地政單位,俾利重劃作業順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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