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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團體辦理市地重劃貸款要點

中華民國72年6月18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63992號函訂定

第 1 點為獎勵民間團體自行辦理市地重劃,有效輔助取得所需週轉資金,以促進土地利用,加速都市建設發展,並配合解決公共設施保留地問題,特訂定本要點。

第 2 點本要點所稱民間團體,係指土地所有權人依獎勵都市土地所有權人辦理重劃辦法第二條規定組織之土地重劃會。
(按:原獎勵都市土地所有權人辦理重劃辦法第二條,修正後為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三條)

第 3 點土地重劃會因辦理市地重劃所需資金,得經理事會之決議,由其代表人依本要點向政府指定之專責銀行申請融資貸款。

第 4 點土地重劃會申請融資貸款時,應檢具左列文件,向貸款銀行申請之:
(一)貸款申請書。
(二)政府核准之重劃計畫書。
(三)會員大會通過之貸款計畫。
(四)提供擔保不動產登記簿謄本。

第 5 點土地重劃會申請重劃貸款之額度,以辦理該重劃區所需重劃費用及工程費用百分之七十為限,並按重劃計畫進度撥付之。

第 6 點本貸款利息依中央銀行核定之銀行業放款利率幅度範圍內計算,如有調整,應依借款人與承貸銀行所訂合約之有關規定辦理。

第 7 點土地重劃會申請重劃貸款之期間,以三年為原則,必要時得延長一年。

第 8 點申請重劃貸款應以重劃區內之私有土地或銀行認可之適當擔保品提供擔保,土地重劃會全體理監事就其貸款,應負連帶保證責任。

第 9 點本要點所需各種書表、契約格式及貸款須知,由專責銀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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