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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第三章、重劃計畫之擬訂、核定及公告通知 》符合條件的條文共有 5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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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1041305436號令修正部分條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110265162號令修正第54條

第三章、重劃計畫之擬訂、核定及公告通知

第 14 條重劃地區選定後,主管機關應舉辦座談會,並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座談會主管機關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一、重劃區範圍及總面積(附範圍圖)。
二、公共設施用地負擔項目及其概略面積。
三、舉辦重劃工程項目。
四、重劃經費負擔概算及負擔方式。
五、預計重劃平均負擔比率。
第一項重劃計畫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重劃地區及其範圍。
二、法律依據。
三、辦理重劃原因及預期效益。
四、重劃地區公、私有土地總面積及其土地所有權人總數。
五、重劃地區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地土地面積。
六、土地總面積:指計畫範圍內之公、私有土地面積及未登記地之計算面積。
七、預估公共設施用地負擔:包括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項目、面積及平均負擔比率。
八、預估費用負擔:包括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之工程項目及其費用、重劃費用及貸款利息之總額與平均負擔比率。
九、土地所有權人平均重劃負擔比率概計。
十、重劃區內原有合法建物或既成社區重劃負擔減輕之原則。
十一、財務計畫:包括資金需求總額、貸款及償還計畫。
十二、預定重劃工作進度表。
十三、重劃區範圍都市計畫地籍套繪圖。
前項第七款至第九款之計算式如附件一;依第十款減輕之重劃負擔,不得因此增加其他土地所有權人之負擔。
依本條例辦理重劃,如為申請優先實施重劃或有超額負擔者,重劃計畫書應記載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辦理情形及處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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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依本條例辦理市地重劃計算重劃人數及面積時,除下列規定外,以土地登記簿記載者為準:
一、公同共有土地,應以其同意超額負擔或參加重劃之公同共有人數為其同意人數,並以其占該公同共有全體人數之比率,乘以該公同共有部分土地面積所得之面積為其同意面積。
二、祭祀公業或未辦理繼承登記土地,經其派下員或合法繼承人提出該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文件或全體合法繼承人戶籍資料者,其同意人數及面積比照前款計算方式辦理。但未提出證明文件或戶籍資料者,以土地登記簿上登記名義人為單位計算之。
三、信託土地,以登記機關信託專簿所載各契約之委託人及面積為準。

第 16 條重劃計畫書經核定後,主管機關應即依法公告,及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並舉行說明會,說明重劃意旨及計畫要點。
土地所有權人對重劃計畫書有反對意見者,應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載明理由與其所有土地坐落、面積及姓名、住址,於簽名或蓋章後,提出於主管機關為之。

第 17 條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修訂重劃計畫書重行報請核定時
,對土地所有權人提出而未採納之意見應說明不能採納之理由,並於核定結果公告實施後,將不能採納之理由函復異議人。
重劃計畫書經核定公告後,實施重劃確有困難者,應敘明理由報請核定後公告及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廢止或撤銷重劃或修訂重劃計畫書、圖。但重劃土地分配結果已公告期滿確定者,不得廢止或撤銷重劃或修訂重劃計畫書、圖。

第 18 條重劃計畫書經核定公告實施後,主管機關必要時得將部分業務委託法人或學術團體辦理。其委託作業要點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受委託之法人或學術團體,以經營業務有辦理土地重劃項目,並置有地政、測量專業人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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