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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領公地提前繳清地價作業須知

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0970722829號令修正第 5 點

第 1 點內政部為辦理公有山坡地、國有耕地、國有邊際養殖用地放領地價提前繳清作業及所有權移轉登記,特訂定本須知。

第 2 點承領人繳清第一期地價後,得就第二期以後之地價申請提前繳清。同一承領證書內有二宗以上土地者,承領人得就其中部分宗地提前繳清。

第 3 點承領人提前繳清地價時,免除其提前繳清年期地價之利息。

第 4 點承領人如有違反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第二十一條、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第十九條或國有邊際養殖用地放領實施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者,不得提前繳清地價,並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規定撤銷承領。

第 5 點五、承領人提前繳清地價時,應於每期地價開徵二個月前,檢附下列文件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提出申請:
(一)放領公地提前繳清地價申請書。
(二)國民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三)承領土地為山坡地範圍者,應檢附宜農、牧地水土保持合格證明書。
(四)其他依法令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第 6 點地政事務所於收到申請書後,應即轉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第四點及第五點規定詳實審查,並於當期地價開徵三十日前予以核定。

第 7 點申請案件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不合規定者,應敘明理由,通知申請人並退還其申請書件;其合於規定者,應即通知臺灣土地銀行當地分行,依其申請提前繳清地價計算其應免除提前繳清年期地價之利息,並查明有無欠繳地價,如經查有欠繳地價者,應連同欠繳地價,一併造具提前繳清地價繳納聯單通知書,通知申請人繳納。

第 8 點申請人於接到提前繳清地價繳納聯單通知書,應依通知繳納期間繳清地價,逾期不繳清者,廢止核准。

第 9 點承領人繳清全部地價後,臺灣土地銀行應即填製承領公有土地農戶繳清地價聯單,送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規定囑託放領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第 10 點地政事務所於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應於土地登記簿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欄加註「本宗土地於五年內不得移轉及申請變更使用」字樣後,通知承領人繳交登記規費及憑承領證書發給土地所有權狀,並通知公產管理機關更新其產籍資料。

第 11 點同一承領證書內有二宗以上土地,並經承領人就其中部分宗地申請提前繳清地價者,地政事務所應於發給已繳清地價部分宗地所有權狀時,於承領證書所列已繳地價部分宗地之備註欄加註「本筆於○年○月○日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字樣,將承領證書退還承領人;承領人如已全部繳清地價及辦理所有權移轉者,其承領證書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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