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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跨區市地重劃及跨區區段徵收作業規範

中華民國89年3月31日內政部台(89)內中地字第8978662號函頒

第 1 點為加強以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方式,配合中央、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興建重大建設、取得公共設施用地或興辦事業用地,以促進都市建設發展與土地利用,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第 2 點勘選辦理跨區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範圍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辦理跨區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地區,其不相連之土地宜以同一都市計畫或興辦事業計畫區域為原則,且其位置不宜相距過遠。
(二)辦跨區區段徵收地區,應考量區內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及加成補償地價差距,以避免影響抵價地分配之公平合理。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地政單位應於地區選定或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依平均地權條例、土地徵收條例及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等有關規定查估地價。
(三)擬辦跨區區段徵收地區,其都市計畫或興辦事業計畫所規劃公共設施用地以外之可建築用地,應占全區私有土地總面積百分之四十以上;區內如有曾經農地重劃之地區,應另考量該重劃區內抵價地面積不得少於徵收總面積百分之四十五。

第 3 點經選定辦理跨區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地區,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單位應會同都市計畫、環保、交通等單位適時提供評估分析報告書,提供都市計畫或興辦事業計畫審議作業之參考。
  前項評估分析報告書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範圍、面積等基本資料及位置圖。
(二)開發目的及預期效益之分析資料。
(三)配合中央、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興建重大建設之計畫及中央、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可相關資料。
(四)土地使用配置圖說。
(五)預估土地所有權人重劃負擔比例或抵價地比例情形分析。
(六)經費數額、來源及償債能力等財務計畫分析資料。
(七)目前執行情形及預定工作進度表。
(八)土地所有權人意願。
(九)開發可行性分析。

第 4 點選定辦理跨區市地重劃或跨區區段徵收地區,有關配合中央、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興建重大建設者,其都市計畫得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個案變更,其餘地區則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辦理通盤檢討。

第 5 點選定辦理跨區區段徵收地區,如經依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執行要點報准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者,由都市計畫單位於報准後一年六個月內完成主要計畫法定程序,俾利區段徵收計畫書之完成。

第 6 點辦理跨區市地重劃或跨區區段徵收,應以都市計畫指定整體開發地區為範圍。

第 7 點跨區市地重劃之土地分配作業,應依照市地重劃實施辦法規定辦理。

第 8 點跨區區段徵收之土地分配作業,應依照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及區段徵收作業補充規定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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