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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役軍人及其家屬承租公有基地房屋優待辦法 》符合條件的條文共有 7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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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役軍人及其家屬承租公有基地房屋優待辦法

中華民國52年9月13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22984號令修正

第 1 條本辦法依「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二十條訂定之。

第 2 條本辦法所稱公有基地、公有房屋,係指國有省有市縣有或鄉鎮有而言。

第 3 條本辦法對於現役軍人及其家屬之減租優待,以現役軍人本人在營期間為準,其期間之計算,自入營之日起至解召或退伍之日止。

第 4 條現役軍人及其家屬承租公有基地建築房屋或承租公有房屋者,其租金應依約定租額減收百分之三十。

第 5 條現役軍人或其家屬享受減租優待者,應填具申請書連同證件,逕向出租機關申請之。
出租機關應於每期徵收租金前,將享受減租優待軍人名冊檢送當地役政機關核對。

第 6 條本辦法第四條減收租額之計算依左列規定:
一、在營期間已達當月十五日以上者按全月計算。
二、在營期間未滿當月十五日者按半月計算。

第 7 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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