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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徵收土地代扣稅捐及減免土地稅聯繫要點
第 1 點各機關徵收土地時,有關稅捐之代扣及土地稅減免聯繫事項,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第 2 點補償費發放機關代扣稅捐之範圍,為該被徵收土地應納未納之田賦、地價稅及應納之土地增值稅。但補償費受領人之其他欠繳稅捐及相關欠繳款項經稅捐稽徵機關聲請執行法院核發轉給命令,於補償費發放前送達發放機關者,仍應代為扣繳。
第 3 點辦理徵收土地之機關應將「徵收土地補償清冊」四份,於徵收公告之同時,送土地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
第 4 點土地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於收到補償清冊後,應將徵收土地應納未納之田賦、地價稅及應徵之土地增值稅,逐筆查填於清冊相當欄內,裝訂成冊,加蓋各級經辦人員印章,連同繳款書一併於十五日內函復補償費發放機關,並於補償費發放日代為扣繳。
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補償費受領人之其他欠繳稅捐及相關欠繳款項,應於補償費發放前,將聲請執行法院核發之轉給命令送達於發放機關。
前二項土地欠繳田賦實物,得按代扣時核定之折徵標準折算現金代扣之。
第 5 點辦理徵收土地之機關應將「徵收土地建築改良物補償清冊」二份,送稅捐稽徵機關供釐正房屋稅稅籍之參考。
第 6 點稅捐稽徵機關應依辦理徵收土地之機關或地政機關所送補償清冊所載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之標示及徵收日期,予以核定徵免土地稅及房屋稅。
徵收土地,因工程變更等原因停止或撤銷徵收,或徵收公告事項因故辦理更正者,辦理徵收土地之機關或地政機關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造冊函送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依法課稅。
第 7 點辦理徵收土地及建物之機關或地政機關以及稅捐稽徵機關,未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者,應由各該機關查明責任議處,其辦理成績優良者,由各該機關給予獎勵。
第 8 點各機關辦理照價收買土地有關代扣稅捐及減免土地稅之聯繫作業,準用本要點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