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Script功能為日曆,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地政司
至中間內容 至網站導覽

法規樹狀查詢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六條補充規定 》符合條件的條文共有 5 筆

沿革與前言查詢結果匯出友善列印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六條補充規定

中華民國78年1月9日內政部台(78)內地字第661680號函訂定

第 1 點本條第一項所稱「公共設施尚未完竣」,指道路、自來水、排水系統、電力四項中任何一項尚未建設完竣者即屬之。至其土地究作何種用地使用不屬認定要件。

第 2 點本條第二項所稱「計畫道路」,以寬度六公尺以上(包括六公尺)之計畫道路為準,與地籍是否分割無涉。

第 3 點本條第三項所稱「公共設施完竣之範圍」,在尚無細部計畫、都市計畫無街廓或都市計畫街廓顯屬特殊地區之深度,得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視實際情形劃定之。

第 4 點本條第三項所稱「鄰接街廓」,應以依法發布都市計畫(包括細部計畫)之街廓為準,與地籍是否分割無涉。

第 5 點已劃為公共設施完竣之地區,嗣後實施改善或擴建公共設施之施工期間,不得改劃為未完竣地區。惟於劃定「公共設施完竣地區」時,該地區改善或擴建工程正在進行中,應不予劃定。

網站導覽 SITEMAP按下可縮合footer選單
回到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