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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土地所有權分割改算地價原則 》符合條件的條文共有 8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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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土地所有權分割改算地價原則

中華民國95年2月17日台內地字第0950022005號令修正

第 1 點為利於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規定,辦理共有土地所有權分割(共有物分割)後之原地價(原規定地價、前次移轉現值)、最近一次申報地價改算,特訂定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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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點壹、多筆土地參加共有物分割,共有人各取得其中一筆土地時,其共有物分割後之原地價及最近一次申報地價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共有物分割前後各土地所有權人取得之土地價值均相等者,視同未移轉,其原地價及最近一次申報地價如下:
計算公式:(附件一)
二、共有物分割後部分土地所有權人取得之價值相等;部分價值不等(視同移轉)時,其原地價及最近一次申報地價之計算公式如下:(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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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點貳、多筆土地參加共有物分割,共有人各分割二筆(持分或全部)以上時,其共有物分割後之原地價及最近一次申報地價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分割前後價值相等取得其中一筆或二筆以上,且各宗土地公告土地現值相等者,其計算公式同本原則第壹之一之(一)、(二)項。
二、分割前後價值相等取得二筆以上,且各宗土地公告土地現值不等者:(附件三)
三、分割後價值減少,取得二筆以上,且各宗土地公告土地現值不等者:(附件四)
四、分割後價值增加,取得二筆以上,且各宗土地公告土地現值不等者:(附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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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點多筆土地參加共有物分割,共有人均各取得其中一筆土地時,其共有物分割後之原地價及最近一次申報地價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共有物分割前後各土地所有權人取得之土地價值均相等者,視同未移轉,其原地價及最近一次申報地價計算公式及案例如附件一。
(二)共有物分割後部分土地所有權人取得之價值相等;部分價值不等(視同移轉)時,其原地價及最近一次申報地價計算公式及案例如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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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點多筆土地參加共有物分割,共有人各取得一筆或二筆(持分或全部)以上時,其共有物分割後之原地價及最近一次申報地價計算方式如下:
(一)分割前後價值相等,取得其中一筆或二筆以上,且各宗土地公告土地現值相等者,其計算公式同附件一。
(二)分割前後價值相等,取得二筆以上,且各宗土地公告土地現值不等者,其原地價及最近一次申報地價計算公式如附件三。
(三)分割後價值減少,取得二筆以上,且各宗土地公告土地現值不等者,其原地價及最近一次申報地價計算公式如附件四。
(四)分割後價值增加,取得二筆以上,且各宗土地公告土地現值不等者,其原地價及最近一次申報地價計算公式及案例如附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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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點關於持分共有多筆公共設施保留地,或持分共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持分共有一般土地,及持分共有多筆農業用地,或持分共有農業用地與持分共有一般土地,經核准依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規定,免徵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辦理共有物分割,改算地價時其原地價之計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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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點關於持分共有多筆公共設施保留地,或持分共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持分共有一般土地,及持分共有多筆農業用地,或持分共有農業用地與持分共有一般土地,經核准依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規定,免徵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辦理共有分割,改算地價時其原地價及最近一次申報地價計算公式如附件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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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點其他規定如下:
(一)改算後各數值取捨標準,依土地登記複丈地價地用電腦作業系統規範規定
1.公告土地現值以整數(元/平方公尺)為單位,以下四捨五入。
2.原地價以實數(元/平方公尺)為單位,整數七位小數一位,以下四捨五入。
3.最近一次申報地價以實數(元/平方公尺)為單位,整數七位小數一位,以下四捨五入。
4.歷次取得權利範圍應有部分分母及分子資料位數規定為十位數,因取位關係造成持分不等於一時,由計算人員取捨部分末數使持分總合仍維持為一。
(二)共有物分割價值增減,各所有權人個別取得共有物分割價值增減均在一平方公尺之公告土地現值以下者,其原地價、最近一次申報地價計算,以共有物分割後價值無增減者之計算式辦理。
(三)因應不同租稅減免優惠條件共有物分割後課稅問題,對不同土地或同土地其為歷次取得,其原地價年月雖相同者,仍不合併其原地價。
(四)共有物分割價值增減在一平方公尺以下之認定係包含本數一平方公尺,且以參與分割之土地,其公告土地現值最低者為計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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