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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更正公告地價、公告土地現值作業注意事項 》符合條件的條文共有 10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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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更正公告地價、公告土地現值作業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93年3月15日台內地字第0930072116號令修正第2點、第3點

第 1 點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更正公告地價或公告土地現值應依本作業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2 點公告地價或土地現值公告後如發現有左列情形之一時,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查明屬實核定公告更正。
(一)宗地地價地號抄錄錯誤或遺漏。
(二)宗地地價計算錯誤。
(三)地價區段內地號摘錄錯誤或遺漏。
(四)依都市計畫圖套繪所劃分之地價區段界線,於地籍分割後,發現該區段範圍內之地號摘錄錯誤或遺漏。

第 2 點公告地價或土地現值公告後如有左列情形之一時,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查明屬實核定公告更正。
(一)宗地地價地號抄錄錯誤或遺漏。
(二)宗地地價計算錯誤。
(三)地價區段內地號摘錄錯誤或遺漏。
(四)依都市計畫圖套繪所劃分之地價區段界線,於地籍分割後,發現該區段範圍內之地號摘錄錯誤或遺漏。
(五)依都市計畫圖套繪所劃分之地價區段界線,於地籍分割後,發現公共設施保留地毗鄰之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區段界線異動,致區段範圍或區段地價產生變動者。

第 3 點公告地價或土地現值公告後,如有左列情形之一時,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公告更正。
(一)地價區段範圍劃分錯誤,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通過者。
(二)區段地價計算錯誤,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通過者。
(三)依公告土地現值之徵收補償價額,經依土地徵收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復議或行政救濟結果有變動者。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3 點公告地價或土地現值公告後,如發現有左列情形之一時,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重行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通過後公告更正。
(一)地價區段範圍劃分錯誤。
(二)區段地價計算錯誤。

第 4 點公告地價之更正,以最近一次規定地價年期為原則;其原規定地價年期之公告地價如有錯誤,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詳加檢查後依第二、三點規定辦理。

第 5 點公告地價公告更正後,主辦機關應即按原公告地價時之申報地價與原公告地價之比率核定各該土地更正公告地價後之申報地價並釐正有關冊籍、電腦檔並通知稅捐機關。

第 6 點公告土地現值之更正,以當年期為原則;其以往年期之公告土地現值如有錯誤時,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詳加檢查後再依第二、三點規定辦理。

第 7 點土地現值公告更正後,主辦機關應即釐正有關冊籍、電腦檔並通知稅捐機關。

第 8 點公告地價或土地現值公告更正後,有關作業之失職人員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視錯誤情節輕重,確實查明責任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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