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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會議作業規範 》符合條件的條文共有 16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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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會議作業規範

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台內地字第1030153471號令修正第4點

第 1 點為使地價評議作業公平合理,特訂定本規範。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2 點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規定開會時,應由地政機關將地價、土地改良物價額、標準地價或徵收補償地價加成補償成數調查估計之經過情形,提出報告,並作成書面議案,作為評議之依據。

第 2 點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規定開會時,應由提案單位將評議事項之案由、法令依據、處理過程、評議內容作成書面議案,作為評議之依據。

第 3 點地政機關根據平均地權條例第十五條或第四十六條規定提送本會評議區段地價之議案,應先行舉辦公開說明會,說明地價調查、區段劃分、地價估計作業情形及最近一期地價動態情況,並受理當地民眾意見予以彙整處理作成報告,提送本會作為評議之參考。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4 點地政機關依第三點規定舉辦說明會後,於本會開始評議前,應準備相關資料先向本會簡報下列事項:
(一)地價調查、區段劃分、地價估計等作業情形及其他相關統計圖、表。
(二)最近一期地價動態情形及影響地價主要因素分析。
(三)公共建設及其鄰近土地地價調整情形。
(四)說明會民眾反應意見及研處情形。
(五)相鄰鄉、鎮、市、區間及市、縣間地價情形。
前項簡報,得視地方實際情形分區辦理之;必要時,並得邀請本會委員實地查訪之。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4 點地政機關根據平均地權條例第十五條或第四十六條規定提送本會評議區段地價之議案及依土地徵收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提送之徵收補償市價、市價變動幅度議案,於本會開始評議前,應準備下列資料先向本會簡報:
(一)地價調查、區段劃分、地價估計等作業情形及其他相關統計圖、表。
(二)最近一期地價動態情形及影響地價主要因素分析。
(三)公共建設及其鄰近土地地價調整情形。
(四)說明會民眾反應意見及研處情形。
(五)相鄰鄉、鎮、市、區間及市、縣間地價情形。
(六)需地機關提供之預定徵收地區。
(七)預定徵收地區市價查估作業情形。
前項簡報,得視地方實際情形分區辦理之;必要時,並得邀請本會委員實地查訪之。

第 4 點地政機關根據平均地權條例第十五條或第四十六條規定提送本會評議區段地價之議案,於本會開始評議前,應準備下列資料先向本會簡報:
(一) 地價調查、區段劃分、地價估計等作業情形及其他相關統計圖、表。
(二) 最近一期地價動態情形及影響地價主要因素分析。
(三) 公共建設及其鄰近土地地價調整情形。
(四) 說明會民眾反應意見及研處情形。
(五) 相鄰鄉、鎮、市、區間及市、縣間地價情形。
地政機關依土地徵收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提送之徵收補償市價、市價變動幅度議案,於本會開始評議前,應準備下列資料先向本會簡報:
(一) 需地機關提供之預定徵收地區。
(二) 預定徵收地區市價查估作業情形。
前二項簡報,得視地方實際情形分區辦理之;必要時,並得邀請本會委員實地查訪之。

第 5 點本會開會討論議案時,得視議案性質開放允許媒體記者列席旁聽。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5 點本會開會討論議案時,應開放允許媒體記者列席旁聽;必要時,得邀請經辦估價人員列席。評議異議或復議案件時,得通知異議人或復議人列席說明,並於說明後退席。
前項異議或復議案件為多數人共同提出者,僅得推派三人以下之代表列席。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6 點本會對於地價、土地改良物價額、標準地價或徵收補償地價加成補償成數之評議,應切合該地當時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實值。
委員對於議案所載主管機關調查估計之地價、土地改良物價額、標準地價或徵收補償地價加成補償成數,如有修正意見,應詳述理由,列舉事實,於經出席委員二人附議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修正:其修正後之地價與毗鄰性質相同區段之地價,應維持均衡、合理原則。

第 6 點本會對於地價、土地改良物價額、標準地價或土地徵收補償市價之評議,應切合該地當時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實值。
委員對於議案所載主管機關調查估計結果,如有修正意見,應詳述理由,列舉事實,於經出席委員二人附議,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修正。各議案決議修正之地價與毗鄰性質相同或相近區段之地價,應維持均衡、合理原則。

第 7 點本會評議地價區段之劃分及各區段地價時,得視地方實際情形,分區分次辦理。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8 點本會開會評議時,應全程錄音,並將評議過程作成紀錄連同發言要點,於會議結束後七日內報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報中央地政主管機關備查。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8 點本會開會評議時,應全程錄音,並將評議過程連同發言要點作成紀錄。

第 8 點本會會議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案由。
(二)會議次別。
(三)會議時間。
(四)會議地點。
(五)主席姓名。
(六)出席及請假委員姓名。
(七)列席人員姓名。
(八)記錄人員姓名。
(九)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
(十)討論事項或臨時動議之案由、法令依據、處理過程或事實經過、異議人或復議人陳述意見摘要、評議內容、委員發言要點、委員修正意見、表決情形及決議。
(十一)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第 9 點本會開會評議時,應全程錄音,並連同會議紀錄作成專卷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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