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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規程補充規定
第 1 點本會係一個組織,依法評議地價暨標準地價事項。
第 2 點本會對於土地改良物價之評議,不宜逕行參酌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所評價格評定。
第 3 點聘、派任之評議委員,無需先行送請民意機關審議。
第 4 點委員中之「地方公正人士」,儘量避免聘任公務人員。
第 5 點委員中之「地方公正人士」於任期中調職或戶籍遷離該直轄市或縣(市)者,「地方公正人士」應予改聘,其任期以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第 6 點委員中之「議員代表」,議會因故延未推派時,得函請其暫派代表一人,以委員身分參加會議。屆時議會仍無法派員代表出席時,依本會組織規程第七條規定,得經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召開會議;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得以決議。
第 7 點(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