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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業務執行績效督導獎勵要點 》符合條件的條文共有 19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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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業務執行績效督導獎勵要點

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 1120261749 號函修正發布第 1、 6 點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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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1 點內政部為獎勵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地籍、地價、地權、地用、測量、土地登記、不動產交易、公地行政、土地使用編定管制、土地重劃、區段徵收、地政資訊作業等地政業務之工作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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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1 點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獎勵並提升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地籍、地價、地權、地用、測量、土地登記、不動產交易、公地行政、土地使用編定管制、土地重劃、區段徵收、地政資訊作業等地政業務之工作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第 1 點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獎勵並提升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地籍、地價、地權、地用、測量、土地登記、不動產交易、公地行政、土地使用編定管制、土地重劃、區段徵收、地政資訊作業、不動產租賃等地政業務之工作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第 2 點督導考評方式及督導考評小組:
(一)定期督導考評:考評項目以通案性、綜合性、經常性業務為主,由本部地政司各相關業務單位派員並邀請專家學者或民間專業團體代表組成督導考評小組,由地政司司長擔任召集人、副司長擔任副召集人,分區分梯次,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績效,予以實地督導考評。
(二)不定期督導考評:考評項目以政策性、專案性業務為主,由本部地政司各相關業務單位,視業務實際需要辦理。
前項考評結果應記載於考評紀錄表,發現缺失事項,除應當場指正外,另函請其限期改進。各受評單位並應將改進情形函送本部備查。
(三)督導考評小組:
1、行政部門:按考評項目,由本部地政司各相關業務單位指派熟悉業務或主管人員參與。
2、專家學者或民間專業團體代表:由本部地政司視業務考評需要遴聘適當人員參與,遴聘原則如下:
(1)優先邀請熟稔公共行政事務運作或具地政專業領域背景之專家學者或民間專業團體代表參與考評。
(2) 參與考評團體推派之代表,對該專業領域至少有三年以上工作經驗。
(3)遵守利益迴避原則,有接受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研究或委託辦理業務之專家學者或民間專業團體代表應迴避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考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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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點本督導考評得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定期督導考評:考評項目以通案性、綜合性、經常性業務為主,由本部地政司各相關業務單位派員組成督導小組,並由地政司司長擔任召集人、副司長擔任副召集人,分區分梯次,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績效,予以實地督導考評。
(二)不定期督導考評:考評項目以政策性、專案性業務為主,由本部地政司各相關業務單位,視業務實際需要,督導考評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業務之執行情形。
前項考評結果應記載於考評紀錄表,發現缺失事項,除應當場指正外,另函請其限期改進。各受評單位並應將改進情形函送本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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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點考評項目由本部地政司各相關業務單位,配合當年工作計畫執行項目訂定之。至各項目之評分標準,由本部地政司各相關業務單位另行訂定之。
前項考評項目,如涉及鄉(鎮、市、區)公所及地政事務所業務者,得於實地考評時,就轄區內抽籤各選定一至二所辦理考評。
考評項目如為直轄市、縣(市)政府當年度不需辦理者,以缺項方式處理,不予計分,考評後總分由其他業務項目所評分數調整之。

第 3 點考評項目由本部地政司各相關業務單位,配合當年工作計畫執行項目訂定之。至各項目之評分標準,由本部地政司各相關業務單位另行訂定之。
前項考評項目,如涉及鄉(鎮、市、區)公所及地政事務所業務者,得於實地考評時,就轄區內抽籤各選定一至二所辦理考評。
考評項目如為直轄市、縣(市)政府當年度不需辦理者,以缺項方式處理,不予計分。

第 4 點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每年六月底前,應將上年度七月一日至本年度六月三十日止,依計畫執行之各項工作成果及其他有關之業務資料,予以彙整(含各鄉、鎮、市、區公所及地政事務所業務),備供定期考評之用。

第 5 點督導考評時間:
(一)定期督導考評:於每年七、八月間辦理。
(二)不定期督導考評:由本部地政司各業務單位視其業務實際需要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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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點督導成績評定及獎勵方式:
(一)成績評定:由本部地政司各業務單位依其所訂各項評分標準評定成績,按單項名次換算為所得積分,再以所得總平均積分加綜合總考評加權分數,即為總考評分數,據以排列總成績名次。
1、積分計算方式:
(1)單項積分:按名次依序以最高二十五分遞減計分。
(2)總平均積分:總積分除以考評類項數,即為各受考單位之基本分數。
2、綜合總考評加權分數:由本部地政司組成綜合考評小組合議評定,按各受考單位整體表現、政策配合度及參考行政院主計處發布之「各縣(市)政府財力分級級次」,其級次較低者加計一定比例分數。直轄市政府之財力分級視為第一級。
(二)各單項考評成績特殊優良者,得推介其他單位前往觀摩;考評有重大缺失不良者,由本部地政司專案督導改進。
(三)獎勵方式:
1、總考評成績優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由本部於適當時機公開表揚,並發給團體獎牌或獎座,其受獎機關數額至少應為全國直轄市、縣(市)政府總數之五分之一,至多以不超過五分之二為原則。
2、單項業務中有特殊表現且有具體績效者或業務績效有長足進步者,得另設業務精進獎,同前目表揚方式,並發給團體獎牌或獎座。
3、總考評績優或業務精進之受獎機關,其主辦單位主管及主辦人員(含總考評績優或業務精進項目之主管及主辦人員),依地政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之規定予以獎勵。其餘有關協辦人員則由各該機關依地政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降低一級予以獎勵。
4、除總考評績優或業務精進之受獎機關外,各考評類項評列為績優前三名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其業務主管及主辦人員,依地政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之規定予以適當獎勵。其餘有關協辦人員則由各該機關依地政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降低一級予以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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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6 點督導成績評定及獎勵方式:
(一)成績評定:由本部地政司各業務單位依其所訂各項評分標準評定成績,按單項名次換算為所得積分,再以所得總平均積分加綜合總考評加權分數,即為總考評分數,據以排列總成績名次。
1、積分計算方式:
(1)單項積分:按名次依序以最高二十五分遞減計分。
(2)總平均積分:總積分除以考評類項數,即為各受考單位之基本分數。
2、綜合總考評加權分數:由本部地政司組成綜合考評小組合議評定,按各受考單位整體表現、政策配合度及參考行政院主計處發布之「各縣(市)政府財力分級級次」,其級次較低者加計一定比例分數。直轄市政府之財力分級視為第一級。
(二)各單項考評成績特殊優良者,得推介其他單位前往觀摩;考評有重大缺失不良者,由本部地政司專案督導改進。
(三)獎勵方式:
1、總考評成績優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由本部於適當時機公開表揚,並發給團體獎牌或獎座,其受獎機關數額至少應為全國直轄市、縣(市)政府總數之五分之一,至多以不超過五分之二為原則。
2、單項業務中有特殊表現且有具體績效者或業務績效有長足進步者,得另設業務精進獎,同前目表揚方式,並發給團體獎牌或獎座。
3、總考評績優或業務精進之受獎機關,其主辦單位主管及主辦人員(含總考評績優或業務精進項目之主管及主辦人員),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或各機關自行訂定之獎懲規定予以獎勵。其餘有關協辦人員則由各該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或各機關自行訂定之獎懲規定降低一級予以獎勵。
4、除總考評績優或業務精進之受獎機關外,各考評類項評列為績優前三名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其業務主管及主辦人員,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或各機關自行訂定之獎懲規定予以適當獎勵。其餘有關協辦人員則由各該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或各機關自行訂定之獎懲規定降低一級予以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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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6 點督導成績評定及獎勵方式:
(一)成績評定:由本部地政司各業務單位依其所訂各項評分標準評定成績,按單項名次換算為所得積分,再以所得總平均積分加綜合總考評加權分數,即為總考評分數,據以排列總成績名次。
1、積分計算方式:
(1)單項積分:按名次依序以最高二十五分遞減計分。
(2)總平均積分:總積分除以考評類項數,即為各受考單位之基本分數。
2、綜合總考評加權分數:由本部地政司組成綜合考評小組合議評定,按各受考單位整體表現、政策配合度及參考行政院主計處發布之「各縣(市)政府財力分級級次」,其級次較低者加計一定比例分數。直轄市政府之財力分級視為第一級。
(二)各單項考評成績特殊優良者,得推介其他單位前往觀摩;考評有重大缺失不良者,由本部地政司專案督導改進。
(三)獎勵方式:
1、總考評成績優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由本部於適當時機公開表揚,並發給團體獎牌或獎座,其受獎機關數額至少應為全國直轄市、縣(市)政府總數之五分之一,至多以不超過五分之二為原則。
2、單項業務中有特殊表現且有具體績效者或業務績效有長足進步者,得另設業務精進獎,同前目表揚方式,並發給團體獎牌或獎座。
3、總考評績優或業務精進之受獎機關,其主辦單位主管及主辦人員(含總考評績優或業務精進項目之主管及主辦人員),依地政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之規定予以獎勵。其餘有關協辦人員則由各該機關依地政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降低一級予以獎勵。
4、除總考評績優或業務精進之受獎機關外,各考評類項評列為績優前三名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其業務主管及主辦人員,依地政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之規定予以適當獎勵。其餘有關協辦人員則由各該機關依地政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降低一級予以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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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6 點督導成績評定、公布及獎勵方式:
(一)成績評定:由本部地政司各業務單位依其所訂各項評分標準評定單項成績;各單項成績之總和除以受考評項數為平均成績(佔總成績百分之七十),加計專家學者或民間專業團體代表所評定綜合整體表現平均成績(佔總成績百分之三十)則為總成績;總成績加計財力加權即為總考評成績;單項成績及總考評成績換算等第,最高分以一百分計。
1、考核評比採分級制,計分為特優(九十五分以上)、優等(九十分以上未達九十五分)、甲等(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乙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丙等(未達七十分)五級。
2、財力加權:依行政院主計處發布之「各縣(市)政府財力分級級次」,其財力級次屬三級者,其總成績加計百分之五加權分數,其財力級次屬二級者,其總成績加計百分之二點五加權分數,其財力級次屬一級者,不予加權。直轄市政府之財力分級視為第一級。
(二)成績公布:
1、考評等第行文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2、發布考評結果新聞稿。
3、考評等第公布於本部網頁。
4、列入地政業務年報。
(三)獎勵方式:
1、總考評成績經評定為「特優」「優等」等第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由本部於適當時機公開表揚,並發給團體獎牌或獎座。
2、單項業務中有特殊表現(評定為優等以上)且有具體績效者或業務績效有長足進步者,得另設業務精進獎,同前款表揚方式,並發給團體獎牌或獎座。
3、總考評成績、各考評類項經評定為「特優」「優等」等第或業務精進之受獎機關,其主辦單位主管及主辦人員(含總考評成績、各考評類經評定為「特優」「優等」等第或業務精進項目之主管及主辦人員),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或各機關自行訂定之獎懲規定予以獎勵。其餘有關協辦人員則由各該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或各機關自行訂定之獎懲規定降低一級予以獎勵。
(四)各單項考評成績特殊優良者,得推介其他單位前往觀摩;考評有重大缺失不良者,由本部地政司專案督導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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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6 點督導成績評定、公布及獎勵方式:
(一)成績評定:由本部地政司各業務單位依其所訂各項評分標準評定單項成績;各單項成績之總和除以受考評項數為平均成績(佔總成績百分之七十),加計專家學者或民間專業團體代表所評定綜合整體表現平均成績(佔總成績百分之三十)則為總成績;總成績加計財力加權即為總考評成績;單項成績及總考評成績換算等第,最高分以一百分計。
1.考核評比採分級制,計分為特優(九十五分以上)、優等(九十分以上未達九十五分)、甲等(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乙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丙等(未達七十分)五級。
2.財力加權:依行政院主計處發布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分級級次」,其財力級次屬五級者,其總成績加計百分之二點五加權分數,其財力級次屬四級者,其總成績加計百分之二加權分數,其財力級次屬三級者,其總成績加計百分之一點五加權分數,其財力級次屬二級者,其總成績加計百分之一加權分數,其財力級次屬一級者,不予加權。
(二)成績公布:
1.考評等第行文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2.發布考評結果新聞稿。
3.考評等第公布於本部網頁。
4.列入地政業務年報。
(三)獎勵方式:
1.總考評成績經評定為「特優」「優等」等第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由本部於適當時機公開表揚,並發給團體獎牌或獎座。但單項成績列有丙等者,不予獎勵。
2.單項業務中有特殊表現(評定為優等以上)且有具體績效者或業務績效有長足進步者,得另設業務精進獎,同前款表揚方式,並發給團體獎牌或獎座。
3.總考評成績、各考評類項經評定為「特優」「優等」等第或業務精進之受獎機關主管及主辦人員(含總考評成績、各考評類經評定為「特優」「優等」等第或業務精進項目之主管及主辦人員),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或各機關自行訂定之獎懲規定予以獎勵。其餘有關協辦人員則由各該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或各機關自行訂定之獎懲規定降低一級予以獎勵。
(四)各單項考評成績特殊優良者,得推介其他單位前往觀摩;考評有重大缺失不良者,由本部地政司專案督導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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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點督導成績評定、公布及獎勵方式:
(一)成績評定:
1.分組評比:總考評成績,區分直轄市(含準直轄市)及縣市二組辦理評比;單項成績,則不分組別評比。
2.考評成績:由本部地政司各業務單位依其所定各項評分標準評定單項成績;各單項成績之總和除以受考評項數為平均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八十),加計專家學者或民間專業團體代表所評定綜合整體表現平均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二十)為總成績。直轄市組不加計財力加權,以其總成績為總考評成績;縣市組以其總成績加計財力加權為總考評成績;單項成績及總考評成績換算等第,最高分以一百分計。
3.財力加權:依行政院主計總處發布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分級級次,其財力級次屬五級者,其總成績加計百分之一點二加權分數,其財力級次屬四級者,其總成績加計百分之零點六加權分數,其財力級次屬三級以上者,不予加權。
4.考核評比採分級制,計分為特優(九十五分以上)、優等(九十分以上未達九十五分)、甲等(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乙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丙等(未達七十分)五級。
(二)成績公布:
1.考評等第行文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2.發布考評結果新聞稿。
3.考評等第公布於本部網頁。
4.列入地政業務年報。
(三)獎勵方式:
1.直轄市組,總考評成績經評定為優等以上之直轄市政府,取前三名;縣市組,總考評成績經評定為甲等以上之縣(市)政府,取前五名,由本部於適當時機公開表揚,並發給團體獎牌或獎座。但單項成績列有丙等者,不予獎勵。
2.單項業務中有特殊表現(評定為優等以上)且有具體績效者或業務績效有長足進步者,得另設業務精進獎,同前目表揚方式,並發給團體獎牌或獎座。
3.總考評成績經評定發給團體獎牌或獎座、各考評類項經評定為「特優」「優等」等第或業務精進之受獎機關之主管及主辦人員,由各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或自行訂定之獎懲規定予以獎勵;其餘有關協辦人員則按主辦人員獎勵額度降低一級予以獎勵。
(四)各單項考評成績特殊優良者,得推介其他單位前往觀摩;考評有重大缺失不良者,由本部地政司專案督導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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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6 點督導成績評定、公布及獎勵方式:
(一)成績評定:
1.分組評比:總考評成績,區分直轄市及縣市二組辦理評比;單項成績,則不分組別評比。
2.考評成績:由本部地政司各業務單位依其所定各項評分標準評定單項成績;各單項成績之總和除以受考評項數為平均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八十),加計專家學者或民間專業團體代表所評定綜合整體表現平均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二十)為總成績。直轄市組不加計財力加權,以其總成績為總考評成績;縣市組以其總成績加計財力加權為總考評成績;單項成績及總考評成績換算等第,最高分以一百分計。
3.財力加權:依行政院主計總處發布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分級級次,其財力級次屬五級者,其總成績加計百分之一點二加權分數,其財力級次屬四級者,其總成績加計百分之零點六加權分數,其財力級次屬三級以上者,不予加權。
4.考核評比採分級制,計分為特優(九十五分以上)、優等(九十分以上未達九十五分)、甲等(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乙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丙等(未達七十分)五級。
(二)成績公布:
1.考評等第行文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2.發布考評結果新聞稿。
3.考評等第公布於本部網頁。
4.列入地政業務年報。
(三)獎勵方式:
1.直轄市組,總考評成績經評定為優等以上之直轄市政府,取前三名;縣市組,總考評成績經評定為甲等以上之縣(市)政府,取前五名,由本部於適當時機公開表揚,並發給團體獎牌或獎座。但單項成績列有丙等者,不予獎勵。
2.單項業務中有特殊表現(評定為甲等以上)且有具體績效者或業務績效有長足進步者,得另設業務精進獎,同前目表揚方式,並發給團體獎牌或獎座。
3.總考評成績經評定發給團體獎牌或獎座、各考評類項經評定為「特優」「優等」等第或業務精進之受獎機關之主管及主辦人員,由各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或自行訂定之獎懲規定予以獎勵;其餘有關協辦人員則按主辦人員獎勵額度降低一級予以獎勵。
(四)各單項考評成績特殊優良者,得推介其他單位前往觀摩;考評有重大缺失不良者,由本部地政司專案督導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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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6 點督導成績評定、公布及獎勵方式:
(一)成績評定:
1.分組評比:總考評成績,區分直轄市及縣市二組辦理評比;單項成績,則不分組別評比。
2.考評成績:由本部地政司各業務單位依其所定各項評分標準評定單項成績;各單項成績之總和除以受考評項數為平均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八十),加計專家學者或民間專業團體代表所評定綜合整體表現平均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二十)為總成績。直轄市組不加計財力加權,以其總成績為總考評成績;縣市組以其總成績加計財力加權為總考評成績;單項成績及總考評成績換算等第,最高分以一百分計。
3.財力加權:依行政院主計總處發布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分級級次,其財力級次屬五級者,其總成績加計百分之一點二加權分數,其財力級次屬四級者,其總成績加計百分之零點六加權分數,其財力級次屬三級以上者,不予加權。
4.考核評比採分級制,計分為特優(九十五分以上)、優等(九十分以上未達九十五分)、甲等(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乙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丙等(未達七十分)五級。
(二)成績公布:
1.考評等第行文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2.發布考評結果新聞稿。
3.考評等第公布於本部網頁。
4.列入地政業務年報。
(三)獎勵方式:
1.直轄市組,總考評成績經評定為優等以上之直轄市政府,取前三名;縣市組,總考評成績經評定為甲等以上之縣(市)政府,取前五名,由本部於適當時機公開表揚,並發給團體獎牌或獎座。但單項成績列有丙等者,不予獎勵。
2.單項業務中有特殊表現(評定為甲等以上)且有具體績效者或業務績效有長足進步者,得另設業務精進獎,同前目表揚方式,並發給團體獎牌或獎座。
3.總考評成績經評定發給團體獎牌或獎座、各考評類項經評定為「特優」「優等」等第或業務精進之受獎機關之主管及主辦人員,由各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或自行訂定之獎懲規定予以獎勵;其餘有關協辦人員則按主辦人員獎勵額度降低一級予以獎勵。
(四)各單項考評成績特殊優良者,得推介其他單位前往觀摩;考評有重大缺失不良者,由本部地政司專案督導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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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點督導成績評定、公布及獎勵方式:
(一)成績評定:
1.分組評比:總考評成績,區分直轄市及縣市二組辦理評比;單項成績,則不分組別評比。
2.考評成績:由本部地政司各業務單位依其所定各項評分標準評定單項成績;各單項成績之總和除以受考評項數為平均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八十),加計專家學者或民間專業團體代表所評定綜合整體表現平均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二十)為總成績。直轄市組不加計財力加權,以其總成績為總考評成績;縣市組以其總成績加計財力加權為總考評成績;單項成績及總考評成績換算等第,最高分以一百分計。
3.財力加權:依行政院主計總處發布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分級級次,其財力級次屬五級者,其總成績加計百分之一點二加權分數,其財力級次屬四級者,其總成績加計百分之零點六加權分數,其財力級次屬三級以上者,不予加權。
4.考核評比採分級制,計分為特優(九十五分以上)、優等(九十分以上未達九十五分)、甲等(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乙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丙等(未達七十分)五級。
(二)成績公布:
1.考評等第行文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2.發布考評結果新聞稿。
3.考評等第公布於本部網頁。
4.列入地政業務年報。
(三)獎勵方式:
1.直轄市組,總考評成績經評定為優等以上之直轄市政府,取前三名;縣市組,總考評成績經評定為甲等以上之縣(市)政府,取前六名,由本部於適當時機公開表揚,並發給績優獎牌或獎座。但單項成績列有丙等者,不予獎勵。
2.單項業務中有特殊表現且有具體績效者或業務績效有長足進步者,得另設業務優良獎,同前目表揚方式,並發給獎牌或獎座。
3.總考評成績經評定為績優獎、各考評類項經評定為「特優」、「優等」等第或業務優良獎之受獎機關之主管及主辦人員,由各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或自行訂定之獎懲規定予以獎勵;其餘有關協辦人員則按主辦人員獎勵額度降低一級予以獎勵。
(四)各單項考評成績特殊優良者,得推介其他單位前往觀摩;考評有重大缺失不良者,由本部地政司專案督導改進。

第 6 點督導成績評定、公布及獎勵方式:
(一)成績評定:
1.分組評比:總考評成績,區分直轄市及縣市二組辦理評比;單項成績,則不分組別評比。
2.考評成績:由本部地政司各業務單位依其所定各項評分標準評定單項成績;各單項成績之總和除以受考評項數為平均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八十),加計專家學者或民間專業團體代表所評定綜合整體表現平均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二十)為總成績。直轄市組不加計財力加權,以其總成績為總考評成績;縣市組以其總成績加計財力加權為總考評成績;單項成績及總考評成績換算等第,最高分以一百分計。
3.財力加權:依行政院主計總處發布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分級級次,其財力級次屬五級者,其總成績加計百分之一點二加權分數,其財力級次屬四級者,其總成績加計百分之零點六加權分數,其財力級次屬三級以上者,不予加權。
4.考核評比採分級制,計分為特優(九十五分以上)、優等(九十分以上未達九十五分)、甲等(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乙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丙等(未達七十分)五級。
(二)成績公布:
1.考評等第行文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2.發布考評結果新聞稿。
3.考評等第公布於本部網頁。
4.列入地政業務年報。
(三)獎勵方式:
1.直轄市組,總考評成績經評定為優等以上之直轄市政府,取前三名;縣市組,總考評成績經評定為甲等以上之縣(市)政府,取前六名,由本部於適當時機公開表揚,並發給績優獎牌或獎座。但單項成績列有丙等者,不予獎勵。
2.單項業務中有特殊表現且有具體績效者或業務績效有長足進步者,得另設業務優良獎,同前目表揚方式,並發給獎牌或獎座。
3.總考評成績經評定為績優獎、各考評類項經評定為「特優」、「優等」等第或業務優良獎之受獎機關之主管、主辦及協辦人員,由各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或自行訂定之獎懲規定予以獎勵。
(四)各單項考評成績特殊優良者,得推介其他單位前往觀摩;考評有重大缺失不良者,由本部地政司專案督導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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