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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三七五耕地租約終止後重新申請承租規定修正! 簡化放租作業程序
本部於109年12月29日修正發布「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第3條規定,該規定修正後,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國有耕地租約土地,仍作農作、畜牧使用,原承租人放棄耕作權終止租約後,如由82年7月21日前已實際耕作或繼受其耕作之現耕人重新申請承租,並願繳清歷年使用補償金,出租機關得直接予以出租,免再洽詢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意見,縮短申請時程,有效提升政府服務效率。
詳細內容請見本部地政司網站/法規新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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