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牧用地變更作其他使用情形為何?
非都市土地占全國已登記土地約86%,其中農牧用地則占非都市土地約27%,總面積計819,571公頃,農牧用地除了容許農作產銷設施、畜牧設施、休閒農業設施等使用外,並可申請變更編定,作其他利用。107年農牧用地申請變更編定面積計1,486.44公頃,以變更為林業用地為最多(占73.08%),主要維持低度使用;其次分別變更為水利用地(占6.48%)、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占6.45%)及交通用地(占4.75%),多為興建滯洪池及道路等工程之公共工程使用;另有5.50%變更編定為建築用地,以丁種建築用地居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