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設施維護管理資訊公開
公共設施維護管理資訊公開
發布單位地政資訊作業科
為維護公共設施使用期間之安全及永續利用,依循相關法規,建立所屬維護管理手冊及標準作業程序(SOP),以為後續維護執行之依據;並由主辦機關負責管理養護、上級機關負責督導、主管機關負責監督,各司權責,徹底落實維護管理制度。爰依循施政透明及資訊公開透明化之原則,將本司及所屬機關(構)維護管理資訊建檔保存並公開如下:
一、 本司維護管理情形:
項次 | 類別 | 設施名稱 | 維護管理規定 | 備註 |
1. | 建築-文化資產(歷史建築-展館) | 臺灣土地改革陳列館 | 1.文化資產保存法 2.古蹟管理維護辦法 3.歷史建築「臺灣土地改革陳列館」管理維護計畫 | |
2. | 建築 | 地政資訊大樓 | 配合本部年度辦公廳舍例行安全檢查辦理,自112年9月20日起移撥至本部資訊服務司負責維護管理。 |
1. 法規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古蹟管理維護辦法
2. 主管機關:桃園市政府
3. 管理機關:內政部(地政司)
4. 維管計畫:歷史建築「臺灣土地改革陳列館」管理維護計畫
5. 執行情形:
(1) 本歷史建築業於100年委託臺灣省結構工程技師公會辦理耐震能力評估,並針對基礎、牆體、柱樑、屋頂等結構安全性問題進行檢測。檢測結果,建物主結構經現場檢視,並無發現明顯之裂縫情形,而混疑土抗壓強度、氯離子最大含量及耐震力均符合現行規範之標準值,不需進行結構補強,並建議每年編列例行性維修經費作定期維修(例如:混凝土剝落及滲水、鋼筋銹蝕、磁磚剝落、油漆脫落等)及結構安全檢查。
(2) 每年定期委託專業廠商辦理上述定期維修及結構安全檢查(僅外觀檢測),並由桃園市政府委託之中原大學(文化資產保存研究中心)提供專業輔導及協助。
(二) 建築類-辦公廳舍
1. 法規依據:配合本部年度辦公廳舍例行安全檢查辦理。
2. 主管機關:台中市政府
3. 管理機關:內政部(地政司)
4. 維管計畫:無
5. 執行情形:
(1) 依本部公共安全檢查及申報規定配合進行本公有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
(2) 依規定按建築物竣工檢查合格年數辦理建築物內昇降設備安全檢查。
(3) 本建築物耐震部分,於100年委託臺灣省結構工程技師公會辦理耐震能力評估,並針對建築物「修繕補強」或「拆除重建」進行整體效益評估。檢測結果,建築物大部分結構構件外表尚完好,混疑土抗壓強度偏高現象、混凝土中性化程度尚在可接受範圍,耐震能力達工址475年回歸期之設計地震地表加速度,無需進行補強。
二、 本司所屬機關(構)維護管理情形:
三、 歷史建築「臺灣土地改革陳列館」(前棟)管理維護計畫:如附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