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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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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問答

 

06.已辦地籍測量之地區,發現錯誤時如何處理?

已辦地籍測量之地區,發現錯誤,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登記機關逕行辦理更正外,應報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辦理:

 

一、原測量錯誤純係技術引起,即指原測量錯誤純係觀測、量距、整理原圖、訂正地籍圖或計算面積等錯誤所致,並有原始資料可稽。

 

二、抄錄錯誤,係指錯誤因複丈人員記載之疏忽所引起,並有資料可資核對。

 

前述不符如涉及更正登記,於循序辦理更正前,相關資訊有註記必要者,應將註記內容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於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之;辦竣更正登記後,應逕為塗銷註記。
 

07.地籍測量案件可否利用網路申辦?

內政部已設立數位櫃臺(https://dc.land.moi.gov.tw),提供民眾使用網路線上申請土地登記及測量案件,並提供線上繳納所需規費之服務,歡迎多加利用。申請案件按其性質分為全程與非全程兩類,屬於非全程案件類型,於數位櫃臺送件後,應將申請文件及其附件紙本郵寄至土地所在之登記機關,始完成送件程序:如為全程案件類型(如鑑界複丈、土地全部坍沒、建物全部滅失、建物基地號勘查、建物門牌號勘查等),於數位櫃臺完成送件後,即屬完成申請程序。
 

08.陽臺、屋簷、雨遮可否辦理建物產權測繪登記?如何認定?

符合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73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陽臺」,得以附屬建物辦理測繪登記,其認定應由登記機關審查建物之使用執照竣工圖說,確認所載「陽臺」是否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第3款及第16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尺寸及建築面積與容積總樓地板面積之檢討方式,倘經審認非屬依上開規定檢討設置者,即未符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73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不得辦理測繪登記。

 

依現行規定,「屋簷」、「雨遮」不得辦理建物產權測繪登記,惟107年1月1日前已申請建造執照者,或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已報核,並依都市更新條例108年1月30日修正施行前第61條之1第1項及第2項規定期限申請建造執照之建物,其屋簷、雨遮,得依106年1月9日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73條修正施行前規定辦理。
 

09.建物第一次測量以簡化方式辦理者,應注意事項為何?

以簡化方式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者,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申請以轉繪方式辦理建物位置圖時,應依據建物地籍測繪資料辦理。該資料應經實地測繪且由開業之建築師、測量技師或其他依法規得為測量相關簽證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簽證負責;未檢附者,登記機關將請申請人補正檢附,或請申請人修正申請書暨補繳測量規費,改由登記機關排定日期辦理實地測量建物位置,據以製作建物測量成果圖。

 

(二)委由專技人員轉繪建物測量成果圖應以電腦繪圖方式完成內政部所規定之共通格式電子檔;未檢附者,登記機關將另依案附文件製作建物平面圖及位置圖電子檔,所生製作成本應由申請人負擔每建號新臺幣600元。

 

(三)檢附「建物標示圖」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者,雖無需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惟仍應檢附其成果之共通格式電子檔,未檢附者,比照前款由申請人加繳規費後,由登記機關依案附文件製作建物平面圖及位置圖電子檔。

 

(四)關於建物地籍測繪資料內容及範例,得參照內政部112年3月31日台內地字第1120262119號函;建物測量成果圖及建物標示圖之電子檔共通格式,則依內政部112年4月25日台內地字第1120262586號函辦理。
 

10. 土地登記謄本沒有顯示地目,要如何查詢相關資訊?

地目等則是沿用日據時期的舊制,與目前實際土地使用現況多已不相符。目前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以都市計畫使用分區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非都市土地以其編定使用地類別管制,均不再以地目作為利用及管制的依據。為避免民眾混淆及機關誤用,地目等則制度已於106年1月1日廢除,自該日起,土地登記謄本及權利書狀均不再顯示地目等則欄位。民眾如果仍需要原有或歷史的地目等則資料作為參考,可向地政事務所提出申請,核發地籍整理清冊土地標示部,每張新臺幣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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