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文機關:法務部調查局
來文字:調錢貳
來文號:11135555930
主旨:檢送「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下稱「FATF」)公布高風險及加強監督國家或地區名單相關訊息,請查照。
說明:
一、相關文號:本局111年3月7日調錢貳字第11135513490號函。
二、FATF新加坡籍主席T. Raja Kumar任內首次大會於本(111)年10月21日辦理完竣,會終公布提列高風險及加強監督國家或地區名單如次:
(一)應採防制措施之高風險國家或地區(即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2項第1款所指「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有嚴重缺失之國家或地區」),參附件1:北韓、伊朗及緬甸(新增)。FATF表示該等國家或地區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機制存有重大缺失,呼籲各國加強盡職調查及採取與風險相稱之防制措施。
(二)加強監督國家或地區(即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2項第2款所指「未遵循或未充分遵循國際防制洗錢組織建議之國家或地區」),參附件2:阿爾巴尼亞、巴貝多、布吉納法索、柬埔寨、開曼群島、剛果民主共和國(新增)、直布羅陀(新增)、海地、牙買加、約旦、馬利、摩洛哥、莫三比克(新增)、巴拿馬、菲律賓、塞內加爾、南蘇丹、敘利亞、坦尚尼亞(新增)、土耳其、烏干達、阿拉伯聯合大公國及葉門;FATF另公告不再適用加強監督程序之國家或地區:尼加拉瓜及巴基斯坦。前揭加強監督國家或地區刻正與FATF積極合作以解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機制相關缺失,FATF未要求對渠等實施加強盡職調查,惟應考量各該地區相關風險資訊。
三、檢附FATF前揭公告資料:
(一)附件1:High-Risk Jurisdictions subject to a Call for Action-21 October 2022。
(二)附件2:Jurisdictions under Increased Monitoring-21 October 2022。
依前開法務部調查局函,高風險國家或地區如下:
(一)嚴重缺失之國家或地區:北韓、伊朗及緬甸(新增)。
(二)未遵循或未充分遵循國際防制洗錢組織建議之國家或地區:阿爾巴尼亞、巴貝多、布吉納法索、柬埔寨、開曼群島、剛果民主共和國(新增)、直布羅陀(新增)、海地、牙買加、約旦、馬利、摩洛哥、莫三比克(新增)、巴拿馬、菲律賓、塞內加爾、南蘇丹、敘利亞、坦尚尼亞(新增)、土耳其、烏干達、阿拉伯聯合大公國及葉門。
(三)FATF另公告不再適用加強監督程序之國家或地區,但須注意風險者:尼加拉瓜及巴基斯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