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文機關:法務部調查局
來文字:調錢貳
來文號:11035551320
主旨:檢送「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下稱「FATF」)公布高風險及加強監督國家或地區名單相關訊息,請查照。
說明:
一、相關文號:本局110年6月28日調錢貳字第11035530580號函。
二、FATF於德國主席Marcus Pleyer任內之第5次大會於本(110)年10月21日辦理完竣,會終公布提列高風險及加強監督國家或地區名單如次:
(一)高風險國家或地區(參附件1:High-Risk Jurisdictions subject to a Call for Action-October 2021,即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2項第1款所指「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有嚴重缺失之國家或地區」):北韓、伊朗。FATF表示該等國家或地區於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機制存有重大缺失,呼籲各國應加強盡職調查及採取與風險相稱之反制措施,惟FATF因COVID-19暫停高風險國家或地區審核程序,相關呼籲併請參考FATF於109年2月發布之聲明(詳如附件2)。
(二)加強監督國家或地區(參附件3:Jurisdictions under Increased Monitoring-October 2021,即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2項第2款所指「未遵循或未充分遵循國際防制洗錢組織建議之國家或地區」):阿爾巴尼亞、巴貝多、布吉納法索、柬埔寨、開曼群島、海地、牙買加、約旦(新增)、馬利(新增)、馬爾他、摩洛哥王國、緬甸、尼加拉瓜、巴基斯坦、巴拿馬、菲律賓、塞內加爾、南蘇丹、敘利亞、土耳其(新增)、烏干達、葉門、辛巴威;FATF另公告不再適用加強監督程序之國家或地區:波札那、模里西斯。前揭加強監督國家或地區刻正與FATF積極合作以解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機制缺失,FATF不要求對渠等實施加強盡職調查,惟應考量各該地區相關風險資訊。
三、檢附FATF前揭公告資料:
(一)附件1:High-Risk Jurisdictions subject to a Call for Action-October 2021。
(二)附件2:High-Risk Jurisdictions subject to a Call for Action-21 February 2020。
(三)附件3:Jurisdictions under Increased Monitoring-October 2021。
依上法務部調查局函,高風險國家或地區如下:
(一)嚴重缺失之國家或地區:北韓、伊朗。
(二)未遵循或未充分遵循國際防制洗錢組織建議之國家或地區:阿爾巴尼亞、巴貝多、布吉納法索、柬埔寨、開曼群島、海地、牙買加、約旦(新增)、馬利(新增)、馬爾他、摩洛哥王國、緬甸、尼加拉瓜、巴基斯坦、巴拿馬、菲律賓、塞內加爾、南蘇丹、敘利亞、土耳其(新增)、烏干達、葉門、辛巴威
(三)FATF另公告不再適用加強監督程序之國家或地區,但須注意風險者:波札那、模里西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