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轉知:行政院以110年8月18日令修正106年6月27日院臺法字第1060091612號令釋,刪除指定「第五條第三項第二款之地政士、不動產經紀業不適用第九條第一項申報規定」
來文日期:1100818
來文字:院臺法
來文號:1100182535B
主旨:本院106年6月27日院臺法字第1060091612號令依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4項規定指定「第五條第三項第二款之地政士、不動產經紀業不適用第九條第一項申報規定」部分刪除,業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以院臺法字第1100182535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10年9月1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110年7月22日法務部法檢字第11004521170號、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100263619號會銜函及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4項規定辦理。
二、影附發布令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