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文機關:法務部調查局
來文字:調錢貳
來文號:11035530580
主旨:檢送「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下稱「FATF」)公布高風險及加強監督國家或地區名單相關訊息,請查照。
說明:
一、相關文號:本局110年2月26日調錢貳字第11035509960號函。
二、FATF第32屆第3次大會業於本(110)年6月25日辦理完竣,會終公布提列高風險及加強監督國家或地區名單如次:
(一)高風險國家或地區(參附件1:High-Risk Jurisdictions subject to a Call for Action-June 2021,即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2項第1款所指「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有嚴重缺失之國家或地區」):北韓、伊朗。FATF表示該等國家或地區於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機制存有重大缺失,呼籲各國應加強盡職調查及採取與風險相稱之反制措施,惟FATF因COVID-19暫停高風險國家或地區審核程序,相關呼籲併請參考FATF109年2月發布之聲明(詳如附件2)。
(二)加強監督國家或地區(參附件3:Jurisdictions under Increased Monitoring-June 2021,即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2項第2款所指「未遵循或未充分遵循國際防制洗錢組織建議之國家或地區」):阿爾巴尼亞、巴貝多、波札那、布吉納法索、柬埔寨、開曼群島、海地(新增)、牙買加、馬爾他(新增)、模里西斯、摩洛哥王國、緬甸、尼加拉瓜、巴基斯坦、巴拿馬、菲律賓(新增)、塞內加爾、南蘇丹(新增)、敘利亞、烏干達、葉門、辛巴威;FATF另公告不再適用加強監督程序之國家或地區:迦納。前揭加強監督國家或地區刻正與FATF積極合作以解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機制缺失,FATF不要求對渠等實施加強盡職調查,惟應考量各該地區洗錢及資恐相關風險。
三、檢附FATF前揭公告資料:
(一)附件1:High-Risk Jurisdictions subject to a Call for Action-June 2021。
(二)附件2:High-Risk Jurisdictions subject to a Call for Action-21 February 2020。
(三)附件3:Jurisdictions under Increased Monitoring-June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