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文機關:法務部調查局
來文字:調錢貳
來文號:11035509960
主旨:檢送「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下稱「FATF」)公布高風險及加強監督國家或地區名單相關訊息,請查照。
說明:
一、相關文號:本局109年10月26日調錢貳字第10935561620號及109年12月22日調錢貳字第10935573350號函。
二、FATF第32屆第2次大會業於本(110)年2月25日辦理完竣,會終公布提列高風險及加強監督國家或地區名單如次:
(一)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2項第1款所指「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有嚴重缺失之國家或地區」):北韓、伊朗(詳參附件1:High-Risk Jurisdictions subject to a Call for Action-February 2021)。FATF表示因COVID-19暫停高風險國家或地區審核程序,相關呼籲併請參考FATF109年2月發布之聲明(詳如附件2)。
(二)加強監督國家或地區(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2項第2款所指「未遵循或未充分遵循國際防制洗錢組織建議之國家或地區」):阿爾巴尼亞、巴貝多、波札那、布吉納法索(新增)、柬埔寨、開曼群島(新增)、迦納、牙買加、模里西斯、摩洛哥王國(新增)、緬甸、尼加拉瓜、巴基斯坦、巴拿馬、塞內加爾(新增)、敘利亞、烏干達、葉門、辛巴威(詳參附件3:Jurisdictions under Increased Monitoring-February 2021)。
三、檢附FATF前揭公告資料:
(一)附件1:High-Risk Jurisdictions subject to a Call for Action-February 2021。
(二)附件2:High-Risk Jurisdictions subject to a Call for Action-21 February 2020。
(三)附件3:Jurisdictions under Increased Monitoring-February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