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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05-04

修正「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查詢收費辦法」,並修正名稱為「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 播放

壹、修正目的
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查詢收費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101年8月1日發布施行後,曾於102年7月1日及109年7月1日二次修正施行。本辦法係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第6項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條之1第6項授權訂定,茲配合110年1月27日總統修正公布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條之1、第29條、第40條條文,將成交資訊門牌、地號完整揭露、預售屋銷售前備查、全面納管且即時申報、增加主管機關查核權及調整罰責區分輕重等規定,以及因應實務作業需求,爰修正本辦法。
貳、修正意旨及效益
本次修正重點內容,說明如下:
一、配合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之3第3項授權規定之事項,爰修正名稱為「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
二、本辦法用詞定義。(修正條文第2條)
三、修正預售屋案件申報登錄義務人。(修正條文第3條)
四、修正租賃及預售屋案件申報登錄成交實際資訊之內容。(修正條文第5條及第6條)
五、修正預售屋相關備查資訊之內容、方式及裁罰規定。(修正條文第7條及第8條)
六、修正買賣案件未申報登錄之裁罰規定。(修正條文第9條)
七、修正預售屋案件申報時機及未申報登錄之裁罰規定。(修正條文第11條)
八、修正主管機關查核規定及受查核者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之裁罰規定。(修正條文第12條及第13條)
九、修正買賣、租賃及預售屋案件申報登錄不實之裁罰規定。(修正條文第14條至第16條)
十、修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之相關作業項目。(修正條文第17條)
十一、修正買賣、租賃及預售屋案件實際資訊提供查詢之規定。(修正條文第18條至第20條)
十二、修正預售屋銷售備查資訊提供查詢之類別、內容、方式及收費標準。(修正條文第21條至第23條)
參、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期間中華民國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來函建議修正第7條說明欄文字,本部已參採修正並於110年4月16日函復該會。
 

相關檔案

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296.7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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