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14日 發文字號:台內地字第1090264203號
主旨:修正「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名稱並修正為「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一日生效。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及行政院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六日院臺消保字第一O九O一七五O四一號函核定。
公告事項:附修正「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部 長 徐 國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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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14日 發文字號:台內地字第1090264203號
主旨:修正「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名稱並修正為「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一日生效。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及行政院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六日院臺消保字第一O九O一七五O四一號函核定。
公告事項:附修正「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部 長 徐 國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