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
發文字號:台內地字第1090260647號
一、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所稱點交,指承租人返還租賃住宅及附屬設備予出租人,且租賃雙方會同確認其數量及狀態之程序。
二、完成點交後,承租人及出租人之關係如下:
(一) 承租人就租賃住宅及附屬設備,不負保管責任。
(二) 出租人就租賃住宅得自由使用收益及依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行使相關權利。
(三) 租賃住宅屋況或附屬設備,因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生毀損或滅失者,出租人仍得依契約或法令規定向承租人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