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Script功能為日曆,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地政司
至中間內容 至網站導覽

主題專區

Theme area

租賃條例專區

► 108-02-23

【 契約】訂定「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自108年6月1日生效 播放

內政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
發文字號:內授中辦地字第1080260690號

主旨:訂定「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一日生效。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及行政院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二日院臺消保字第一0八0一六一三三九號函核定。
公告事項:附「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部 長 徐 國 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1.應記載事項
2.不得記載事項
3.附件一、租賃標的現況確認書
4.附件二、出租人同意轉租範圍、租賃期間及終止租約事由確認書
     出租人同意轉租範圍、租賃期間及終止租約事由明細表
5.附件三、包租業負責修繕項目及範圍確認
     包租業負責修繕項目及範圍明細表
 

相關檔案

訂定「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公告【261.16kb】
訂定「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條文【29.74kb】
訂定「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條文附件【237.74kb】
訂定「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總說明及逐點說明【352.57kb】
1080223轉租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發布版(含附件)【167.50kb】
網站導覽 SITEMAP按下可縮合footer選單
回到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