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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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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段徵收

摘要:
一、高速鐵路桃園、新竹、台中、嘉義及台南等五個車站地區開發,係由原臺灣省政府、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及各站所轄縣政府共同合作,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開發,88年精省後,相關作業由內政部接續辦理。

二、高鐵桃園等五個車站地區區段徵收開發作業,自88.3.1起公告區段徵收,於93年10月完成五個車站區段徵收開發區內之抵價地發還土地所有權人,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申請建築使用,五站區段徵收開發區內之公共工程已於101年5月23日全數完工。

背景說明:
一、台灣西部走廊高速鐵路建設計畫自76年開始著手規劃,81年正式核定高速鐵路路線及沿線設置「台北」、「板橋」、「桃園」、「新竹」、「台中」、「嘉義」、「台南」及「高雄」等8站,之後又於86年同意再增設「苗栗」、「彰化」及「雲林」等3站。高速鐵路路線北起台北車站,南迄高雄左營站,全長約三百四十五公里,共經過十四個縣市、六十八個鄉鎮,路線部分由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採一般徵收方式辦理用地取得,場站部分則由原臺灣省政府採區段徵收方式辦理。

二、原臺灣省政府自88年3月起開始公告桃園、新竹、台中、嘉義、台南等五個車站地區區段徵收,之後因精省之故,後續區段徵收作業由內政部接續辦理。90年6月內政部將高速鐵路路線用地及車站專用區土地交付予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由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負責與臺灣高鐵公司簽訂興建及營運契約。
三、高鐵桃園五個車站區段徵收區內開發工作計分為抵價地分配作業及公共工程兩部分,各車站地區抵價地分配作業內政部於92年7月陸續辦理完成,將抵價地發還各區內土地所有權人,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使用及建築,剩餘之可建築土地則全數交由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辦理處分及開發,所得價款用來償還五個車站開發費用。公共工程部分則由內政部負責規劃設計、發包及施工,各車站區段徵收之公共工程計分為土木標、機電標及景觀標三項,五個車站特定區土木標、機電標及景觀標工程已全數完工。
更新日期:112-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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